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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方式研究

2012-04-13蒋佳川马洪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蒋佳川,马洪伟

(1.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401147)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方式研究

蒋佳川1,马洪伟2

(1.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401147)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具有无形性、隐蔽性等特点,如何固定和获取证据是胜诉的关键。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的难点可知,实践中存在的购买取证、公证取证、专家证人证言、民意测验和社会调查四种取证方式各有利弊。

知识产权;购买取证;公证取证;专家证人证言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概述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1]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北大方正等诉北京高术公司软件侵权案凸显出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该案一审法院肯定了“陷阱取证”的方式,但二审法院却并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虽没有提到“陷阱取证”字样,却在事实上肯定了这种取证方式。[2]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的范围

1.权利合法有效

当事人要证明权利合法存在,需取得以下证据:当事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或为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在我国合法有效且可被当事人依法行使。

就著作权的合法有效而言,需证明著作权本身是有效的以及持有人合法享有著作权。证明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有效,需提供版权证明文件以证明作者署名方式正确、无抄袭剽窃行为和处于法律的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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