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
2012-04-13李红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危害
李红钊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13)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
李红钊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13)
保护生命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行为人的刑罚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为此,不仅需要严格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行为的界限,同时还需要正确认定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以及客观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
自然人的生命权是刑法绝对保护的权利,对行为人的刑罚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保护这项基本权利的有效办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与预防作用。因此,对该罪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生命权至关重要。
一、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本罪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构成要件
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涉嫌构成其他罪名。行为人对受害对象实施了同样的不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也相同,因其主观故意不同,构成的罪名并不一致。比如,同样是弃婴行为,若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路边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涉嫌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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