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2012-04-13郝秀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标准
高 嵩,郝秀华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130216)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高 嵩,郝秀华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130216)
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进行分析,在一定条件下,交通肇事逃逸后,可以成立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危害结果;主观心理;司法依据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的三个罪刑单位中“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中一个认定条件,表明该行为的恶劣影响程度,体现了立法对该行为的严厉惩处。但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归罪仍然能够成立自首,参照我国刑法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概述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标准有三点: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这作为一个前提来判断交通肇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时的法定加重情节,“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为基础。同时,根据《解释》第二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逃逸才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笔者认为,认定逃逸还应包括用来定罪的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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