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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获取借款行为分析

2012-04-13张瑾,崔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汽车

张 瑾,崔 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获取借款行为分析

张 瑾,崔 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存在两个行为、两组法律关系。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和产生的时间,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根据非法占有目产生于取得汽车之前还是之后判断,租赁汽车的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侵占罪;后行为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实情质押汽车获取借款,则构成诈骗罪,反之则无罪。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汽车租赁;质押借款;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迅猛,由于汽车的价值相对较高,租赁行业又缺乏统一规范与管理,导致汽车骗租案件不断发生。犯罪分子往往以租车为名租借汽车,后通过买卖、典当、质押等方式变现,此类案件犯罪手法基本相同,但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案件定性、犯罪数额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结合一则案例对此类案件予以探讨。

一、租车抵押借款案件的法律特征

2010年7月,犯罪嫌疑人高某以真实身份从租车公司租赁克鲁兹轿车一辆,租期三天,交纳租金及押金。高某在赌场赌博输光后,以所租轿车作抵押(未隐瞒租车事实)向赌场的人借高利贷5万元,高某没有赎回车辆并拒接租车公司电话。之后,高某又以同样手法分别向不同租车公司先后租赁三辆轿车,均用于赌场质押借高利贷,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高某均未赎回上述车辆,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逸至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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