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域下自救行为的定位
2012-04-13陈朝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体系
陈朝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刑事政策视域下自救行为的定位
陈朝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自救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的现有定位是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但在刑事立法中没有确认其合法性。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对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的充分展开,不仅提供了极其广阔的空间,而且因赋予其程序要件的色彩,更加强调了程序正义。我国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是游离于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一个“活泼元素”,这与现代刑事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实有检讨和改进的必要。在现行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体系下对自救行为进行合理定位,让自救行为成为具体案件在定罪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及“出罪”理由,应当成为改造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方向。
刑事政策;自救行为;超法规正当化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
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①[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具体说来,是为了预防和抑制犯罪,从而颁布的各种方针、政策和制度以及策略、措施等。我国一直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内容是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来给予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不同的处罚。我国现有法律对自救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对自救行为进行刑事政策上的合理定位,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对待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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