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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适用

2012-04-13耿艳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律

耿艳丽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250110)

浅谈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适用

耿艳丽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250110)

西方国家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司法适用模式,在保证各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实行法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分别对三种模式进行介绍,并予以评价。

宪法司法适用;司法审查;普通司法机关;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一、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司法适用

(一)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司法适用介绍

普通司法机关作为宪法司法适用的主体起源于美国。据统计,目前在全世界大约有60多个国家正实行这种模式。[1]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普通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国会法律、州宪法和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属于狭义的宪法司法适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被公认为是美国司法审查正式确立的标志。它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先例,因而被人们誉为司法审查的开端和起源。在该案中,马歇尔大法官从法理上富有逻辑地进行了理论阐述,奠定了司法审查的坚实理论基础,使司法审查在这之后得以制度化和经常化。

(二)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司法适用评价

马歇尔所完善的司法审查式的宪法司法适用不仅在美国国内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而且在美国域外,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政的影响也是非常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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