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机制
2012-04-13陈淑革隗功虎杨怀伟
兽医导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产品
陈淑革,隗功虎,杨怀伟
(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房山 102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一项基层防疫和检疫工作,是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基础,开展产地检疫可以把动物疫情消灭在最小范围内,大大降低防疫风险。众所周知,产地检疫的结果有两个,一是合格,一是不合格,可是在大量的实际工作中,合格者发证放行,在程序里顺风顺水,不合格者却没了下文,这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巨大的隐患,成为“检疫”木桶上的短板,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建立产地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补偿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对产地检疫中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进行补偿的必要性
动物疫病预防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动物防疫相关补偿也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补助等,可是补偿机制在整个产地检疫,以及部分屠宰检疫环节是断开的。目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除了生猪屠宰外,牛、羊、禽的屠宰以及整个产地检疫,都存在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没有补偿,养殖场户独自承担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的情况,容易造成养殖场户对防疫工作有抵触情绪,将死亡畜禽抛尸野外。这样一来,检疫中一旦发现不合格情况,检疫人员和养殖场、户极易产生矛盾,长此以往,会使检疫运转不畅,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得不到妥善处理,检疫工作也势必越来越不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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