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健美运动裁判员的现状分析
2012-04-13程路明
浙江体育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规则
程路明
(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浙江杭州310058)
健美裁判是健美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健美裁判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法规和监督管理条例参照国际健美联合会的规定,中国健美协会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健美竞赛规则,实施和监督中国健美运动的发展过程,但健美评判工作由健美裁判员掌握,一定程度上产生主观上的判定。相比较而言,体育竞赛的规则是比较科学和直观的,但是健美项目的特殊性,它的评判虽然有许多相应的评判依据,但也脱离不了裁判员主观上的观察,因此,无论从思想品质还是业务水平上,健美运动的裁判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1 我国竞技健美运动裁判员的等级和地域及人数分布
中国健美协会在举办各大型健美赛事选择执裁裁判员时是非常严格谨慎的,必须是国家级或以上级别的裁判员方可。由于健美项目进行裁判时的特殊性,执裁过程中在裁判法及裁判规则的依据下,经过健美裁判员的主观判断裁决。因此执裁时需要使用经验丰富、裁判尺度把握得当的国家级或以上的裁判员,目的在于严格把控裁判关,最大限度的保证比赛的公正、准确。通过2008年的竞技健美科研调查,中国健美协会完全统计,表1:1990年-2008年健美运动裁判员的等级及人数分布,表2:健美锦标赛执裁等级分布的对比可显示,我国健美裁判员从国家级到国际级总人数是99人,其中国家级裁判员占了很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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