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
2012-04-12王弘宁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王弘宁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
王弘宁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在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之变更制度包括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及公诉变更制度等,即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改变、追加或撤回起诉的法律制度。诉之变更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虽受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特征的限制,但本身并不为诉审同一原则所排斥。为完善诉之变更制度,我们应采用诉讼客体自然事实同一说理论,结合诉审同一、控审分离原则,使诉之变更制度更趋合理,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目的。
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罪名;禁止重复追诉
一、刑事诉讼客体与诉之变更制度
刑事诉讼客体是指诉讼主体实施刑事诉讼行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①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研究虽然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对其内容及特征的认识仍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客体包括案件事实与刑事责任,而刑事诉讼客体的基本特征是单一性与同一性。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并且认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是论证起诉效力和既判力的重要理论基础与逻辑前提,为起诉效力和既判力效力划定了范围,形成了起诉效力与既判力效力对诉之变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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