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标志著作权的管理和利用
2012-04-12李云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2年1期
李 云
(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 新乡 453003)
标志(Logo),是图书馆服务品牌与形象的最佳“代言人”。作为图书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重要表征和识记符号,其承载着图书馆管理观念、服务宗旨与核心价值,向公众展现着图书馆独特的行业属性和深厚的人文精神,产生社会影响力、感染力、号召力。基于品牌竞争时代,图书馆发展更多地取决于读者对服务选择倾向的现实性,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加入到设计、宣传、利用馆徽、馆标等标志的活动中来。但是,相对于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制品/产品,标志的著作权问题远未受到图书馆界的重视。近年来,有关标志的利益博弈日益显现化,权利纷争与诉讼逐渐增多,其中的经验教训应为图书馆在标志设计、利用、管理中所汲取,这是实现与保护图书馆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双重要求。
1 图书馆标志的著作权属性
1.1 图书馆标志设计的创作特征
作品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其表现形式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志能否享有著作权,就是要判断其独创性的存在与否。对于这个问题,在相关诉讼中曾有过争论。图书馆标志的设计一般要经过提出动议、构思方案、开展设计、讨论修改、研究决定等环节构成的链式程序。从整体上讲,这是个智力劳动过程,从而使标志体现出独创性,尽管并非每个环节都满足“创作”的法律条件。因为,一方面设计标志要对图书馆的名称属性、行业特征、理念内涵、文化传统充分研究,另一方面要对标志的结构布局、内涵元素、颜色组合等进行选择、搭配,统筹构思,最终设计出同其他图书馆的标志相比具有差异性、显著性、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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