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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政府与市民的契约秩序

2012-04-12王建敏张国卿

王建敏,张国卿

(1.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2.山西大同大学商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论构建我国政府与市民的契约秩序

王建敏1,张国卿2

(1.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2.山西大同大学商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应借签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以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市民;契约;秩序

什么是契约秩序?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各领域的秩序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不同的契约理论。按照学界的普遍观点,契约秩序即公众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按照契约的属性调节社会关系并从事社会活动。契约秩序的属性包括很多方面,如制度层面、精神层面、规则层面等,这一方式会使社会表现出有序的运行状态,这种状态使得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更为融洽。

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契约秩序是一种平等秩序。即契约的形成是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契约的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致的。反言之,地位不对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契约,或者说不会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关系。洛克认为:“当每个人与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的这个社会每一成员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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