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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2012-04-12王元元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王元元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2002年开始,刑事和解的试点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地建成,刑事和解的个案也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对这一新兴事物,学术界态度不一,但是其必将走上历史的舞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刑事和解制度如何构建成为今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目前,对“刑事和解”这一新命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归纳学者们的研究,仍然不排除存在共同之处。

学者研究的共同点:(1)加害人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对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真诚地表达了悔罪态度;(2)被害人因对加害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表示满意,而谅解其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者法院明确提出了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要求;(3)通过参与主持调解或者认真审查,由有关国家机关确认了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对其做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或者因加害人真诚悔过,认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具有“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而做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各种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1)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不同;(2)对调停人由谁担任的理解不同;(3)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对刑事和解的定义的归纳总结应当建立在立法与我国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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