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法典编纂之人格权问题
2012-04-12刘校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刘校璐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250100)
简论民法典编纂之人格权问题
刘校璐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250100)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及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在我过民法典编纂中单独成立一编的分歧可谓巨大。从人格权本质归属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人格权的宪法本质决定了它不应独立成编。
人格;人格权;独立成编
一、人格权:民事权利抑或宪法上的权利
(一)从人格定位角度考察
要理解人格权,首先要理解人格这个概念。人格权是人格利益的现实体现,明确定位人格的概念有助于理解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
人格分为公法意义上的“人格”和私法意义上的“人格”。公法意义上的“人格”源于罗马法时期。在罗马法中,“人格”被直接用于不平等阶级之区分,即法律地位的区分。在后来的法国民法典上,虽然没有关于“人格”的直接表达,但其第8条“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对平等人格做了宣称,仍具有宪法上的意义。至德国民法典编纂时期,公、私法划分日显明晰,才出现了私法意义上的“人格”。该法典彻底实行了“私法从公法的逃离”,基于法律形式逻辑结构的需要,创制了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制度,并由此实现了宪法意义上“人格”与私法意义上“人格”的分离。
由人格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公法意义上的“人格”表现的是自然人一般法律地位,而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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