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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历史原因

2012-04-12徐娜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

徐娜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历史原因

徐娜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我国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践行过程中良好的发展势态与问题并存。其与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法学教育发展过程的影响有一定的关系。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途径,以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

法律职业伦理;现状;历史原因;解决途径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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