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与犯罪构成关系研究
2012-04-12张倩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苏 凯,张倩倩
(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山东 威海264209;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276000)
刑法解释与犯罪构成关系研究
苏 凯1,张倩倩2
(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山东 威海264209;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276000)
刑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但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解释的特征。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帝王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坚守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使得罪刑法定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分则也就是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构成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要素所构成的,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事实上就是解释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同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着不同的解释方法。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而非概念,因此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是一种归类思维,是解释者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过程。
刑法解释;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要素
一、犯罪构成:刑法解释的根基
法律解释学研究近些年在我国学术界愈发受到重视。“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一般规律的学科,就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而言,其跨越各部门法,适用于各类性质的法律规范。”[1]法律解释学具有概括性的特征,与以社会上特类性质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关系的部门法学有着密切关系。部门法学为法律解释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知识土壤,以部门法为素材,法律解释学得到了极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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