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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题问题及对策

2017-01-26吴光雷祝夜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荔波县分则界定

吴光雷 祝夜明

荔波县人民法院,贵州 荔波 558499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题问题及对策

吴光雷 祝夜明

荔波县人民法院,贵州 荔波 558499

经过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证明我国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应当在民法编纂的过程中对其中的问题进行修正,全面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中的问题。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结构的问题

我国民法分分则侵权责任编的修订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总体规则与具体章节的规则还存在着界定不清晰的问题。首先,在特殊责任主体的界定上的逻辑结构有待进一步明确,特别是不同特殊侵权主体的例举方面还应当进一步全权衡,应当科学的界定该条款内容是否应当放置在总则内。其次,侵权责任还会与其它法律协调的内容相关,因此如何在分则中体现与其它法律的逻辑关系也较为重要。第三,现行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其法律解释还有不一致现象,还需要出台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这样才能提高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的应用性,从而科学的指导司法实践,满足调节侵权责任纠纷需求,实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章节编修符合实际目的。

(二)一般规则不完整

现代的民法分则关于侵权责任界定还有待完善,还要从形态、构成要件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细化。首先,对多数人的侵权责任的界定还不十分清晰,需要对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的连带责任进行必要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有待明晰,还需要结合责任的承担,明确界定相应用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侵权责任的有关赔偿方面的内容还没有基本的赔偿原则,当前只存在具体的赔偿方法,以及过失相抵的赔偿策略,实际上对于全部赔偿和损益相抵都没能有界限。

(三)具体规则不适用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的编修订还存在着不适用的问题。首先,基于平等原则下的过错不与无过错的界定方式还适用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情况下的过错与无过错的认定会对最终赔偿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必须改变适用不同法律角度对最终赔偿结合造成的较大影响的现实。其次,针对当前的网络侵权问题,维护网络正当权益具体法律还不完善,还需要调整相关的法律适用范围。第三,对负有某些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界定过窄。第四,在产品责任侵权中,有关产品缺陷等的认定还描述的较为模糊,还需要对具体的惩罚性细节等进行设置,这样才能确定司法实践的上限和底限。

(四)缺乏必要的明确性

有些分则中有关侵权责任的修订已经较具体,但是有的条文描述的法律内容较为简单,没能开展侵权责任的具体细节,导致可操作实践性不强。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污染行为的法规处罚有较明确的陈述,但是相关条文设计的较少,条文内容也较简单,其中缺少必要规定。

二、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原则

(一)构建完整的体系原则

目前我国民法改革还处在不断完善中,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构建起完善的民法分析侵权责任体系,全面提高民法侵权责任体系适应性。首先,民法分则是以特征侵权责任为主体构建起来的,这导致责任承担主体与构成要件也有相应的特殊性,目前需要不断的完善这一体系。首先,要按照特殊侵权主体的基本规则进行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建,着力在分则体系上探讨有价值的构建方法。其次,着力从明确具体的追偿权,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界定责任等方面对分则侵权责任进行全面的修订工作。

(二)科学进行具体修订原则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修订还要从其调节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要在判断具体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科学的修订。首先,要考虑现行的分则中的侵权认定与许多单行法规的认定是否相同,实现侵权责任认定与单行法的整合。其次,考虑适用的对象是否相对,如果适用的对象是相同的,那么应当消除侵权责任中的不同规定,实现侵权责任的统一性要求,采用相关的条文进行界定。

三、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策略

(一)从侵权责任编角度进行修订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的侵权责任编有着本质的差别,必须从民法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这样才能满足修订的实际需要和提高修订价值。首先,从民法分则的角度来看,凡是涉及到总则的内容可以不再收入到分则的内容当中,这样不仅符合修订的基本逻辑,而且可以提高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实际价值。其次,要处理好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民法分则调节的是侵权责任的问题而不是债务关系,应当突出侵权的责任属性,这其中应当特别注意侵权责任与债的一请求和第二请求关系。

(二)从侵权具体规则角度进行修订

民法岔侵权责任编的修订主要实现从抽象到具体的修订,要求达到侵权责任处理的一般化目的,这也是总则是与分析的基本差别,因此必须提高侵权责任编的具体修订力度。首先,应当注重对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要处理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解除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不清晰的问题。其次,要对具体规则的条款给以必要而全面的补充,对不同的责任都给以明确的界定,由于注重不同种类侵权行为之间的叠加部分。

[1]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审判,2010(2).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D

A

2095-4379-(2017)22-0125-01

吴光雷(1988-),男,贵州三都人,硕士研究生,荔波县人民法院,干警,从事刑法学研究;祝夜明,男,贵州独山人,本科,荔波县人民法院,院长,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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