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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司法识辨

2012-04-12马婷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服务

马婷婷,林 涛

(1.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510230;2.东莞市公安局 城南分局,广东 东莞523000)

平和司法识辨

马婷婷1,林 涛2

(1.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510230;2.东莞市公安局 城南分局,广东 东莞523000)

平和司法是基于实践出现的司法模式,成为处理刑事案件的新路径。平和司法有其上位概念和相似概念。通过对诸概念加以对比以便厘清平和司法之真正涵义,并进一步讨论平和司法的表现形式。

平和司法;和谐司法;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社会服务令;辩诉交易

一、平和司法涵义之辨

平和司法是在社区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下,政法机关采用多元化的模式矫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犯罪处理方法。[1]很多学者在对平和司法进行探讨时,总是将其与和谐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相伴提出,甚至有所混淆。

(一)平和司法与和谐司法

2007年,肖扬同志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但究竟什么是和谐司法,定义不一而足。其中比较合理的界定是: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权的运行科学、规范、独立、协调及司法结果的公正、高效、权威;是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秩序、司法环境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顺畅。[2]

和谐司法与平和司法都有一“和”字,故此,很多人认为和谐司法就是要避免冲突,或采用正式司法程序之外的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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