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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探讨

2012-04-12汪晓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规范融资法律

汪晓华

(黄山市委党校 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安徽 黄山245000)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探讨

汪晓华

(黄山市委党校 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安徽 黄山245000)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引进融资租赁制度以来,虽历经三十年变革,但租赁业对于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如此低的贡献率与立法的不完善不无关系。自2004年开始起草的融资租赁法历经了三次征求意见稿,但由于所涉利益各方的争执,其出台时间变成了未知之数。由此看来,分析当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漏洞与不足,针对《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对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大有裨益。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合同;金融监管

一、现行规定的不足和漏洞

(一)立法体例的分散性

现行设计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第237条至第2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据有关统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及相关的法律关系,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总计290多件。[1]然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并非由其数量决定,而在于其体系性以及由此所达到的条文与条文、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周延性。虽然我国规范融资租赁方面的立法数量比较多,但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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