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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犯罪现场特征及勘查对策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作案醉酒

张 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醉酒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犯罪现场特征及勘查对策

张 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由于醉酒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受酒精刺激,其精神状态、行为举止、犯罪目的、侵害对象、作案手段等都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因而形成的犯罪现场也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在对此类案件现场勘查时,如果能够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正确认识犯罪现场特点,把握其作案规律,对判断案件性质,提取有关痕迹物证,选择侦查途径,确定侦查的突破口,破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醉酒犯罪;犯罪现场特征;勘查对策

刑事案件侦查中,犯罪现场勘查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研究,不仅可以发现和提取现场上重要的痕迹物证,而且可以通过对案件现场状态的改变、现场物质的变化进行观察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和作案时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在犯罪现场勘查中有一种特殊犯罪现场应当引起侦查人员注意,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而形成的犯罪现场。这种现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处于醉酒状态,大脑受酒精刺激,导致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作案目标的选择、作案的手段、作案的过程等方面与非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案件现场上,造成犯罪现场状态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如果能够发现并且掌握这种特殊性,对于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确定摸排范围、破获案件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两起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案件

2005年10月4日凌晨,新疆乌苏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案发现场地处该市繁华地段的主干道花坛内,现场勘查发现尸体面部有四处咬痕,身上有多处暴力攻击痕迹,死者颈部体表上有明显的掐痕,符合被扼窒息死亡特征。侦查人员综合现场痕迹物证,确认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性攻击,但是并没有与死者发生性关系。侦查人员分析认为,从尸体体表的伤痕以及案件现场状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醉酒后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在现场附近的酒吧、饭店等进行调查。经过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徐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10月3日晚在酒吧和朋友一起喝酒,因不胜酒力,醉酒后在回家的路上与被害人相遇临时起意,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在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时导致被害人死亡,事发后由于恐惧而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

2006年8月7日晚,某市马口镇女工金某上夜班途中在工厂北门垃圾场被强奸杀害。现场离工厂大门值班室不到200米,尸体赤裸,头南脚北,呈仰卧状,尸体上覆盖树枝。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7日晚在小吃摊上独自一人喝了大量的酒后来到现场附近的马路边休息,因不胜酒力跌倒,被害人经过现场时与其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与其厮打中将被害人扼死,并临时起意实施了强奸行为。

二、醉酒的机理及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影响

醉酒即酒精中毒,是指人体由于过量摄入酒精引起神经中枢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处于醉酒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多属于急性醉酒。

一般来说,醉酒人表现特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兴奋期,即饮酒后醉酒者脸色通红或苍白,自觉心情愉快,说话无顾忌,粗鲁无礼,易动感情,言语表达缺乏条理和逻辑。也有的醉酒者在这一阶段刚好相反,行动缓慢,安静并且嗜睡。第二阶段为共济失调期,即醉酒者行动逐渐笨拙,有的醉酒人可能连简单的操控行为都无法完成,身体难以保持平衡,走路不稳,行动迟缓,说话含糊,语无伦次。第三阶段为昏睡期,即醉酒人转入昏睡,皮肤湿冷,口唇发紫,体温下降,严重的可能因呼吸麻痹而死亡。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多发生在醉酒的兴奋期及共济失调期。由于酒精对人的大脑皮质及中枢神经有很强的抑制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明显减弱,并可能出现酒精中毒性妄想症,从而导致其在作案时选择的作案对象,使用的作案手段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很大不同,形成的案件现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三、醉酒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现场特征

(一)犯罪现场一般为真实现场

醉酒状态下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伪装和伪造现场的可能性比较小。由于酒精对人的大脑皮质及中枢神经的抑制作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大多数醉酒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很少会刻意伪装或掩饰自己的作案手段和过程。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现场进行伪装或伪造,由于酒精作用,造成犯罪嫌疑人记忆或反应上的迟钝,也会导致伪装或伪造的案件现场有这样或那样的疏漏。因此,一般来说犯罪现场能够真实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基本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现场状态有时与流窜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现场有一定相似之处,侦查人员要注意加以区别。从上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都是直接逃离现场,并没有对现场进行伪装。

(二)现场的所处位置及作案对象多具有随机性

犯罪人大多数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醉酒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一般很少进行预谋,因此对侵害对象以及作案地点的选择往往具有随意性。首先从犯罪地点来看,大多数醉酒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精神亢奋,随机作案,容易忽视作案风险,不像普通的作案人选择一些比较隐蔽、僻静等适合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如乌苏市“10·4”杀人案件的犯罪现场位于闹市区主干道的花坛草地上,这条道路平时人来人往,即使是在案发时间凌晨两点左右,大街上过往的车辆还是很多,一般犯罪嫌疑人是不会选择这里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则是因为在醉酒后偶遇被害人,在酒精的刺激下不顾周围环境或根本不考虑后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次,大多数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醉酒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并没有物色特定的犯罪侵害对象,其所选择的犯罪对象多具有随意性和随机性。

(三)现场状态的暴力性特征突出

醉酒状态下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受酒精的麻醉,大脑的皮质功能失去控制,精神高度亢奋,意识产生障碍,从而导致其作案不计后果,有时为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而使用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和方法,甚至有时会使用一些变态的作案手段,如在杀人后对尸体进行破坏。这些作案手段常常会造成严重的犯罪结果,从而使案件现场状态呈现出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如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开始并没有杀人的故意,由于酒精作用,在控制被害人时用力过大而将被害人扼死。其中某市“8·7”案件中,现场上发现被害人的衣物被犯罪嫌疑人全部撕烂,缠绕在被害人的颈部。在乌苏市“10·4”的案件中,被害人的面部和颈部等部位多处被犯罪嫌疑人咬伤。

(四)现场上痕迹物证丰富且比较复杂

如前所述,醉酒犯罪嫌疑人一般在犯罪现场上可能会遗留大量的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呈现出复杂的状态:

1.犯罪现场上多破坏性痕迹。由于醉酒的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失控,受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驱动,在作案时不考虑后果,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多使用一些比较直接的、破坏性较强的作案手段,因此现场上的破坏痕迹比较多。在上述两起案件现场上这一特征非常明显。

2.现场上遗留的犯罪痕迹比较复杂。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由于思维比较模糊,目标不清晰,因果关系不确定,有时为达到某种目的不用简便易行的方法,而使用一些比较复杂的作案手段。有的可能多次重复破坏客体而在现场上留下重复性破坏痕迹。如在作案时多次对已经被其破坏的客体进行撬压或打击,在被破坏的客体上留下重叠的撬压或打击痕迹。此外由于意识模糊,犯罪嫌疑人可能对一些实际上没有必要破坏的客体进行破坏,在犯罪现场上多余痕迹较多。如对有些实际上没有反锁,直接可以打开的门、窗进行撬压,在这些部位留下不必要的撬压痕迹。另外一方面,由于醉酒的犯罪嫌疑人意识模糊,行动相对笨拙,在作案过程中无法完成一些比较细致的动作,例如翻书、拧螺丝等。因此在犯罪现场上多粗线条的犯罪痕迹,而精细的犯罪痕迹比较少。

3.现场上法医物证比较多。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在作案前或作案过程中很可能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吐痰、呕吐、流口水、大小便等,所以在现场很可能会留下各种法医物证。

(五)现场状态有时表现出不合逻辑性

如前所述,一般醉酒的人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兴奋期、共济失调期以及昏睡期。醉酒后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同样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处在兴奋期的醉酒人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抑制,皮质功能失去控制,短时间内精神高度亢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感到力大无穷,并且难以控制,因此在作案时可能会轻易完成重体力行为,如在“8·7”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与被害人接触以及搏斗中将被害人的衣物完全撕烂。随着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犯罪嫌疑人进入共济失调期,加之先前用力过大,会感觉到疲惫,从而导致无法完成一些比较简单的犯罪动作。到了昏睡期,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困倦,行动已经困难,无法完成其他犯罪行为,甚至走路都难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反映在现场上,可能会导致有些现场状态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在现场上可能会存在一些痕迹性质相同反映性却相反的犯罪痕迹或现场状态。如在现场上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足迹与其他足迹在细节特征方面有明显差异,如单个足迹前后特征不一致,有的出现擦痕、拖痕等,成趟足迹的步幅增大且变得无规律。这些看似前后矛盾的现场状态和痕迹,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的不同阶段作案的体现。

(六)现场很少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带作案工具

由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的醉酒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案前预谋,因此犯罪嫌疑人多在现场上随机寻找作案工具,或干脆徒手作案,一般比较容易判断案件性质。如某地公安机关在统计5起醉酒杀人案件中,除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使用被害人家中的菜刀将被害人砍杀外,其他4起均是扼压被害人颈部而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5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临时起意,完全未作任何犯罪准备。

(七)犯罪现场类型相对特定

一般来说,醉酒形成的刑事案件中多是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另外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的较单一,案件性质相对比较明显。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并没有突出的犯罪意图,也就是说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因此在作案过程中犯罪目标的指向性非常明显,一般伴生性犯罪行为较少。

四、醉酒犯罪作案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区分醉酒作案和精神病人作案。在侦查实践中,精神病人作案所形成的案件现场往往和醉酒犯罪嫌疑人所形成的案件现场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案件现场所处的位置多呈现出随意性,现场上多暴力性痕迹,犯罪手段残忍等。但仔细区分,两者也有不同。如醉酒作案的犯罪现场上容易形成一些相互矛盾的痕迹,精神病人在作案时其精神一直处于失控状态,因此现场上痕迹表现的状态比较一致。

现场勘查中着重从现场状态的改变和物质变化的差异和矛盾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从局部现场状态与整个现场状态的差异入手进行比较、分析。

现场勘查时要突破常规进行案情分析。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勘查人员不能仅依靠常规的勘查思路或工作经验对现场进行勘查,而要结合现场特点,认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结合现场反常情况认真分析现场,再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等进行分析。

注意寻找和提取犯罪遗留物。醉酒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会在现场上留下自身遗留物和各种法医物证,在现场上所发现的工具痕迹很有可能是被害人家中或现场附近的工具所留下的。因此,勘查时要格外注意对这些物证的寻找、发现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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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3―2391(2012)04―0014―03

2012—01—10

张平,男,湖北警官学院。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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