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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立法思考

2012-04-12张胜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政策服务

张胜前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系,湖北 武汉430034)

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立法思考

张胜前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系,湖北 武汉430034)

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也牵动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不应该只停留在制度层面,应该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要逐步制定完善、统一流动人口管理法律体系,着手改革户籍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上的真正正义,从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化的社会结构转变。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立法

一、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政策现状

(一)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政策的发展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问题在我们的政策制定上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可以说一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流动人口政策变化的历史。流动人口的政策从改革开放开始算起,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始于改革开放终于上世纪90年代初,这一个时期正值民工潮高峰。面对汹涌而来的流动人口狂潮,城市不堪重负,政府首先想到的办法是“堵”,然后又将城市里没有稳定就业的“三无人员”遣送回乡,千方百计地控制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198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紧接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标志着具有历史意义的收容遣送制度开始施行。这些政策人为地在城乡之间设置一道屏障,控制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数量,防止流动人口大量进城,以减轻城市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而,“禁止”是这一时期流动人口政策的主要方针。

2.第二阶段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到本世纪初。由于政府简单的围堵和遣送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遏制大规模流动人口大军的进城,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基本权利,严重违背了政策的本意,于是国家政策开始由“严”控转为“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流动人口政策,同时有条件地容许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甚至定居。首先表现为1991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出台,接着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1995年中央办公厅接着颁布《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国家和政府制定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政策作出了统领性的指示,1995年公安部制定《暂住证申领办法》,自此,暂住证制度从深圳发展到全国。同时各个地方政府也开始针对流动人口出台相关政策。1990年广州市政府出台《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此后,广东、云南、四川等省市纷纷出台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新兴群体渐渐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控制成了这一时期流动人口政策的最真实写照。

3.第三阶段始于本世纪初至今,2003年6月份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流动人口政策的观念性转变。从以前对流动人口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自愿性的救助管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不仅仅标志着我们在流动人口政策上的历史性进步,同时是我们在整个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迈出的一大步。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为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障碍,于2005年3月废止了1994年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这对促进劳动力的市场化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逐渐开始加速户籍改革的进程,200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从2001年10月1日起,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①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从而开始尝试将城乡之间的屏障予以破除,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限制,流动人口政策开始进入一个“相对自由”的阶段。

(二)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政策的现状考察

上文我们纵向观察了我国流动人口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这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若不对流动人口政策的发展作一番历史性的审视就无法真正理解当今政策制定的历史溯源。就现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政策的内容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基于我国国情,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目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划分为全国统一管理和地方分级管理两方面。2003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2009年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可以说从宏观上统领着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则基于地方特殊性也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2010年湖北省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本省内细化实施。

2.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城市化的发展离不开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创造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奇迹。然而,流动人口一直以来都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如何保障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观念的转变,开始关注流动人口的生存和保障问题,广东省2009年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2009年《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3.流动人口登记制度方面。流动人口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制度分为两种: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制度,其中暂住登记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申报,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

4.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省份实行的是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例如,《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27条规定:“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

5.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方面。流动人口进城的原因大部分都是来寻找工作机会的,流动人口来城市必然会面临就业方面的问题,因而制定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规范流动人口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行为,保护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门发布《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新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有“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6.流动人口的教育卫生方面。教育问题是一种长远的投资,卫生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命健康,因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政策的理性评价

纵观流动人口的政策法规发展历程以及现今的流动人口政策,可见我国的流动人口政策对抑制流动人口的进城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至少国家对流动人口的问题开始逐步重视,流动人口的政策在此过程中开始逐渐走向成熟。这主要表现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开始从以前的尽力阻止流动人口入城,到强调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再到如今开始注意强化流动人口的服务政策,尽管还不甚完善,但是至少体现了政策的进步。也正是在这一点上,现今的流动人口政策有其值得称赞的地方。但是,当今流动人口政策的诸多不足之处仍值得我们反思,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流动人口的政策过多地集中于计划生育方面。目前制定的所有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中,专门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央方面有2部行政法规和16部部门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有83部,而地方规范性文件则多达119项,占据了流动人口政策规定的绝大部分。这一方面是由于国情所决定,我们人口基数如此庞大,人口的爆炸性增长若得不到控制,则真有可能会出现马尔萨斯所说的“人口的几何比率的增加,从而使整个国家毁于自身的生殖能力”。而缘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计划生育政策就很难在此群体施行,故而可以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占据了大部分的立法资源。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流动人口给城市化带来的影响不仅是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目前越来越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流动人口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问题、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方面的问题、流动人口城市化问题等等。因而流动人口问题的解决应当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单单依靠繁杂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可能会将其他问题给掩盖,而忽略某些更为重要的实质性问题。况且,立法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将过多的立法资源投放于这一方面,是否有些顾此失彼呢?

2.从政策制定的理念来说,主要还是重管理轻服务。也就是说,目前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大多还是一种管理型思维模式,为了管理而管理,很少有为了服务而管理的思维。由此所导致的就是对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的漠视,缺乏人文关怀。我们须知流动人口的管理本身并非目标,对人的关怀才是我们制定政策的最终价值取向。以人为本不只是一个口号,我们应当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整个的立法与执法体系中去。而且我们应当看到流动人口在给城市带来众多问题的同时,也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一个没有流动的社会是一个不可能发展的社会。然而城市在发展的同时,流动人口这个群体却一直处于最底层,一直做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的活,得到的却是最低的报酬,甚至还要受到城里人的歧视。也就是说,如今的城市化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都是以牺牲城市农民工的利益为代价的,面对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我们更应当关心的是流动人口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应当规范流动人口的服务政策,要从制度上为流动人口群体提供服务,使流动人口对城市产生一种归属感,而这也应当是我们政策决定的主要方向。

3.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至今仍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对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政策多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缺少统一的宏观调控制度。目前中央方面关于流动人口的政策除去1998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之外,还有1995年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而这些法律都是针对流动人口的某一方面的问题来立法的,而且法律的效力层次上都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式出现。这样就很难从总体上协调各地方立法以及各个领域的立法问题。

4.目前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思维还存在”政府本位”的倾向。首先表现在政府对流动人口性质的认定上,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首先就认定“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盲目无序状态”,因而流动人口在政府的眼中一直是一股“盲流”,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政策当中贯彻的是一种政府本位,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思想。而这问题的出现又在于我们把政府视为“万能”的,没有将“有限政府”的理念视为我们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我们应当知道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包揽了,而且有些问题交给政府其实本就是一种低效率的选择,我们完全可以发挥社会的能动作用。例如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政策选择上,我们可以建立一种政府引导的外来人口自我管理模式,推行社区自治机制,从流动人口的特点出发,以人为本,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引导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轨道上来,采取各种措施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参与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①欧辉成,刘傅海:《跨世纪的课题——外来流动人口问题探索》,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来处理其他事务,另一方面还可以发挥社区自治功能,使流动人口这个群体自己管理自己,增强流动人口对城市的归属感,从而使他们进一步融入城市。

二、国外流动人口立法的启示

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流动人口在我国有其特殊意义。流动人口在国际上而言,更通用的说法是“迁移人口”。迁移指空间移动的一种形式,包括常住地址的改变,并跨越政治或行政单位的边界。尽管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主要针对的是跨国流动人口,但其经验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美国是世界上接收移民最多的国家,针对移民的准入,美国制定了统一的专门的移民法案。现行的移民法案是2006年5月25日经布什政府修改后的版本,它使得美国1200万非法移民获得了合法身份。在移民的管理上,美国采取了生命登记制度(Vital Records)和社会保障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生命登记制度记录关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生育、迁移以及其他个人生命事件;社会保障号则是美国公民出生即拥有的,暂居美国的外国人则需要进行申请。美国通过这两种方式准确地掌握公民的信息,加强对移民的管理②简伟研:《国外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管理》,《中国药物经济学》2008年第2期。。

2006年,瑞士的临时性移民约11.7万人,为瑞士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2008年年初瑞士实施的新《外国人法》,对已在和将要来瑞士的所有外国人的社会融入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新法的重点在于承认外国人参与到本国目前和将来的福利与经济③Robert Brookes:《移民劳动力为瑞士繁荣做出贡献》,瑞士资讯网,http://www.swissinfo.ch/chi/detail/index..html?cid=718220。。

跨国流动人口的立法虽然涉及到宏观的政治选择,其文化障碍也远远大于我国区域间的人口流动,但是国外在促使流动人口在新环境下的“社会化”所做出的努力,流动人口信息的获取,流动人口享受的福利以及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身份的合法化等方面的立法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三、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立法反思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针对流动人口的统一的、权威的法律法规,各省市采取的实践模式或政策也并没有完全上升到法制化和标准化的高度。即便在租赁房管理和计划生育等方面有相应的地方法规,但这些地方立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地方立法主体角色定位的偏差。地方立法主体制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代表的仅仅是城市居民的利益而非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基于这种错误定位而作出的立法行为是不恰当的。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里的“人民”,不应仅指部分“人民”,而应该是“全民”。如果具体就某一个城市地区来看,则应该包括该地区所有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居民。

2.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合理。法的价值是多元、多层次的,包括秩序、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在20世纪80到90年代,我国许多省市关于流动人口的立法都把秩序追求视为唯一的价值取向。而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系统都不能不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就集中地体现在目的价值的有序性之上,即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一方面,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另一方面,法的价值取向本身所追求的最佳状态价值之间的“和谐”与“兼得”。一般而言,立法者不能因为价值取向的侧重而否定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在流动人口的立法上,追求秩序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其他价值视而不见,更不意味着可以舍弃公平、抛开自由、藐视正义。

3.地方立法多存在歧视性规定。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歧视可以理解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其目的或效果妨碍或否定了任何人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在平等的基础上的承认、享有或行使。据此衡量,部分省市中就农民工所制定的许多相关立法,包括立法本身、部分内容、有关规定、某些条款等,都符合歧视的构成要件。从应然层面和法定层面来看,流动人口作为国家公民应该平等享有宪法所确认的参加管理国家、社会的政治权利和劳动、受教育、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在我国却被诸多违宪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合法”地剥夺掉了①唐鸣,陈荣卓:《城市农民工地方立法:问题分析与实践反思》,《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3期。。

(二)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立法选择

1.我国流动人口立法的价值取向选择。流动人口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应该具有一定的位阶性,如果要以秩序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那么同时也应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多重价值之间的整体协调。各地以往有关流动人口的立法,把秩序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导致形式上“重管理轻服务”,内容上明显的“重义务轻权利”。在当今形势下,这种立法价值取向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研究。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应该越来越人性化和平民化,法律的功能应该是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曾指出:如果确实要为外来人口立法的话,就应该立一部权利法,强化政府服务外来人员的责任②胡虎林:《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6页。。

我们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地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纳入和谐社会的发展体系之中。并从现代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精神考虑,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摒弃简单粗暴的“管理”,加大细致周到的“服务”,由以前的重管理轻服务,逐步转变为二者平衡。对于流动人口,我们既要加强管理,规范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实现“秩序”的价值目标,同时又要强调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工作,让流动人口真正实现城市化、社会化,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以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2.我国流动人口立法的模式选择。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实践模式,主要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无锡模式和嘉兴模式等。我国的一些其他地区也有自己的实践模式,但是这些实践模式都有其浓厚的地域色彩,并不能作为全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标本。我国流动人口的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流动人口所反映出的主要矛盾,制定出统揽全局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在目前短期内国家难以制定出统一的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必须明确流动人口相关问题的解决原则,并允许各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完善有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同时,立法必须兼顾服务与管理,不能有失偏颇,走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之路。

因而,我国流动人口立法的模式,从纵向上看,应该是中央立法把握宏观原则和方向,地方立法则具体化;从横向上来看,既要有管理流动人口的立法,也要有强化政府服务和保障流动人口权利的立法。

(三)我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立法机关应该从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逐步制定完善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法律体系,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方式逐渐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转变。

1.在当前情况下,建议着手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对城市外来工各种名目的收费,取消对企业使用外来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外来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以有利于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上实现平等,实现二元社会结构向一元社会结构的转变③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网:《关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思考与建议》,http://wlwg.ningbo.gov.cn/art/2008/10/13/art_3631_2 35435.html。。成都2010年11月16日公布的户籍改革方案,名为《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宣告成都将在2012年年底前真正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户籍统一,农民可以“无条件”自由进城,并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各种保障,就是很好的试点。

2.出台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使房屋出租规范化合法化。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出租合同。流动人口应在租房所在的街道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同时享受所在街道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出台房屋租赁管理相应的法律,可以对其进行调研和借鉴。

3.完善劳动立法。作为专门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其施行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法》中很多关于劳动者特别是城市外来工权益的规定显得比较概括,比较宏观与抽象。建议在《劳动法》以后的修改过程中细化其条文,使之更加具体和形象,以便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审理劳动纠纷的诉讼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城市外来工不同于当地的城镇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议在《劳动法》中专门规定保护城市外来工的权益条款,如在就业歧视方面、同工同酬方面等。另外,在完善《劳动法》时,还应加快制订完善与其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工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劳动保护法》等,特别是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制定《工资法》。收入是劳动者的最重要权益,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是城市外来工劳动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在未来立法中,建议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根据职工人数按期交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基金,这项基金专用于经人民法院受理工资纠纷案件,其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等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投资者隐藏或逃跑后对劳动者的补偿。

4.贯彻执行《工会法》,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工会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外来工作为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需要工会听取他们的心声,保护他们的利益。应更好地执行《工会法》,加快新建企业、工厂工会组建步伐,将城市外来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通过工会这一法定渠道维护外来工的劳动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推进厂务公开、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外来工的经济利益。

5.制定《劳动就业法》,改革现有劳动就业体制。目前,我国劳动就业市场的管理基本上是城镇工和农民工劳动者,由两套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分别管理:对城镇劳动者就业实施正规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有下岗证、失业证等保障;对城市农民工就业如前文所述则有就业许可证、计划生育证等限制。这种管理方式是城市外来工在劳动力就业市场得不到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因此,尽快制定《劳动就业法》,改革现有劳动力就业市场,构造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模式,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取消不合理的劳动就业限制,将使城市外来工所遭遇到的就业歧视与就业过程中的不平等、不公正对待不断减少直至消失。

6.继续坚持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立法。流动人口的相关政策大多集中在计划生育方面,虽然流动人口产生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此,但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选择。我们应该在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同时,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符合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强调以服务为主,而非单纯限制人数增长的管理。

[1]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欧辉成、刘傅海.跨世纪的课题——外来流动人口问题探索[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3]胡虎林.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 009.

[4]王浩.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D].太原:山西大学,2007.

[5]魏津生,盛朗,陶鹰.中国流动人口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曹荣庆.流动与和谐:流动人口管理的战略转型上海[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7]王竹林.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8]张清泉.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中国农民工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9]高洪.当代中国人口流动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0]魏津生,盛朗,陶鹰.中国流动人口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D631.4

A

1673―2391(2012)04―0041―05

2012—02—15

张胜前,男,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系。

湖北省法学会资助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立法问题研究》(编号SFXH105)之研究成果。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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