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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

2012-04-09庞国伟

当代经济 2012年13期
关键词:超量监管部门实质

○庞国伟 曹 源

(1、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辽宁 大连 116023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山东 青岛 266071)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兴起,企业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严峻问题。一些企业交纳上千万元的罚款,却不愿承担排污系统的开支,他们赚取高额的利润,但以牺牲公众的环境为代价,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完善监管和治理机制,减少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及“公地的悲剧”等现象发生。

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环境作为稀缺的共有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两个特性,任何人可以对其自由使用,但一个人的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使用;企业排污是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其边际社会成本小于边际私人成本,企业排污的部分成本外溢,而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成本获得额外的收益,这种利益诱惑会加剧企业排污行为的发生;由于排污者和监管者之间往往都是信息不对称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上的优势来确定排污量,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由科斯定理可知,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非常小,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然而,由于一些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企业污染环境,难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之类的外部性问题。

二、企业排污监管模型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最优)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作为排污博弈的两个参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严格控制企业的排污量,而企业设法逃避政府的监管,如何建立合理的环境监管机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在企业排污监管博弈模型的建立过程中,有以下基本假设: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没有合谋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和排污企业作为博弈过程的参与人;{实质监管,形式监管}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战略集合;{正常排污,超量排污}表示企业的战略集合;只要政府监管部门采取实质监管,则一旦企业超量排污,就能立即被发现,排污企业将不会获得非法收益而遭受行政罚款。当采取形式监管时,则不会查出企业超量排污行为,企业获得非法收益。

假设排污企业采取超量排污行为,其可减少污水治理成本获得收益G。针对企业超量排污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必须采取实质监管行为,查处企业超量排污行为,确保企业排污量的合理、合法化。

设形式监管检查成本为0,C为政府监管部门采取实质监管比形式监管多支付的检查成本。当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实质监管时,若企业排污行为规范,没有超量排污,则监管部门付出成本C单位,支付记为-C,企业的收益不会发生变化,支付记为0;若发现企业超量排污现象,将会得到减少污水治理投入的非法收益G,对于企业超量排污的处罚以货币价值计算,则对其进行处罚额度为F的行政处罚。企业超量排污行为将会造成污染区域环境资源的破坏,使监管部门对该区域的环境治理投入增加L。则此时政府监管部门收益的变化为-C+F-L,支付记为-C+F-L,企业的收益减少F,此时企业的支付变为G-F。

为了建立混合战略博弈模型,假设政府监管部门采取实质监管行动的概率为p,企业采取超量排污行动的概率为q,则博弈双方选择形式监管行动和正常排污行动的概率分别为1-p,1-q。在企业采取正常排污、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形式监管的情况下,博弈双方支付均为零。

表1 以货币价值的收益变化量表示的博弈双方支付矩阵

假设:-C+F-L>-L,即企业进行超量排污时,政府监管部门实质监管所得的收益必然会大于形式监管所得;L≥G,即企业超量排污将导致监管部门环境治理投入增加L必然大于等于企业超量排污带来的减少污水治理投入的非法收益G;F>G,即对企业超量排污的行政处罚额大于超量排污带来的收益G。

上述假设是符合逻辑和现实情况的。由表1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该博弈显然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但由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定理:在任何一个有n个博弈方存在的有限博弈中,都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可知该博弈必然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基于博弈的混合战略,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其期望支付为:

当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实质监管战略时,p=1,其期望支付为:

当政府监管部门采取形式监管战略时p=0,其期望支付为U(0,q)=-Lq。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当采取的实质监管和形式监管收益相等时,即 U(1,q)=U(0,q),解得 q*=C/F。

同理,对于排污企业来说,其期望支付为:

当企业进行超量排污时,q=1,其期望支付为:

当企业进行正常排污时q=0,其期望支付为V(p,0)=0。同理,当企业采取超量排污和正常排污的收益相等时,令V(p,1)=V(p,0),解得 p*=G/F。

当p*=G/F,q*=C/F,即政府监管部门以G/F的概率选择实质监管,企业以C/F的概率选择超量排污时,该博弈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对于此混合纳什均衡解,可以理解为存在很多排污企业,其中有C/F比例的企业会选择超量排污,政府监管部门将按照G/F比例的随机选择企业进行实质监管。

三、博弈模型分析

由p和q的表达式可以看出,p/q=G/C,因G>C,故p>q,即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实质监管的概率大于企业选择超量排污的概率,或者说在企业超量排污时,政府监管部门选取进行实质监管的企业数量要大于超量排污的实际数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少企业超量排污现象,真正保护环境资源。

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战略选择都会受到对方选择的影响。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当企业以q=C/F的概率选择超量排污时,政府监管部门既可以选择实质监管也可以选择形式监管;当q>C/F时,监管部门的最佳选择为实质监管;当q<C/F时,监管部门的最佳选择为形式监管。而对于企业来说,当监管部门以p=G/F的概率对企业进行实质监管时,企业可以选择正常排污也可以选择超量排污;当p>G/F时,企业的最佳行动为正常排污;当p<G/F时,企业的最佳行动为超量排污,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下面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在F不变的情况下,检查成本C越大,企业认为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检查的可能性越低,则其选择超量排污的概率就越高,反之超量排污的可能性会降低。

第二,在C不变的情况下,行政处罚F越大,即惩罚力度越大,企业一旦被查出超量排污,损失越多,风险也会越大,其超量排污的概率就会越小。当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超出企业所能够承受的惩罚极限时,企业将不会轻易冒险选择超量排污。当然不同的企业对风险的偏好程度不同,对行政处罚的极限承受情况也不同。

第三,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其进行实质监管概率的大小仅与F、G有关。在F不变的情况下G越大,则说明企业超量排污的收益越多,政府监管部门将更加重视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实质监管的频率就会增加;如果G很小,就不会引起政府监管部门重视,进行实质监管的频率相应地会减少。在G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F越大,企业超量排污付出的成本越大,企业将不会轻易进行超量排污,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实质监管的概率就会降低,反之亦然。

四、政策建议

在政府监管过程中,作为博弈双方,政府监管部门及企业往往容易陷入“超量排污增多—实质监管次数增加—超量排污减少—实质监管次数减少—超量排污增多”这种循环往复的怪圈,超量排污现象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由于加大对企业污染的行政处罚力度只能在短期内有效,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企业排污问题。

第一,努力营造企业主动参与环保的空间,没有先进的技术能赚钱,企业就以最粗放的方式推动经济增长,如果企业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或是获得国家优惠政策如低息来购买环保技术、设备或原材料,降低排污量,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会有较大的下降空间,使其污染治理所获取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声誉收益远远大于治理投入,企业就会愿意主动采取污染治理行动。

第二,积极利用市场激励手段促使企业主动控制污染。根据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通过发放污染排放许可证的市场手段,促使企业积极采取降低成本的环境控制措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技术进步。企业之间也可以买卖排污权许可证,企业有利可图,主动降低排污量。

第三,建议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和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环保责任险的推行增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力,由原来的民众、政府两者的监督变成民众、政府及保险机构的三方监督。保险机构为了减少环保事件的发生,降低赔付率,将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增强了预防环境危害的能力。

事实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离开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离开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走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就是说,要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相统筹,寻求最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最终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钟水映、简新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科学出版社,2005.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王冬梅、李万庆:博弈论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4(5).

[4]汪贤裕、肖玉明:博弈论及其应用[M].科学出版社,2008.

[5]易令正: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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