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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权利观的多元聚焦与差异整合

2012-04-08蓝华生

关键词:生存权生命体自然界

蓝华生

(福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过程中,当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成为人们的一种权利,生态文明建设就会得到法律保护而变得切实有效。生态权利或者环境权已然受到理论关注,但是目前的多元聚焦却存在着视域差异,由此导致了认识混乱和操作困难。如何整合这种视域差异,并且形成完整的生态权利观念?

一、生态权利的多元聚焦

2011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绿色发展”的这一宏观发展战略。“绿色发展”要求全面深入地“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从人的角度来看,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必须确立人们的生态权利意识。生态权利意识的确立,是落实生态维权和遵循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制定合乎人民群众的生态权利要求的方针政策,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着力点。

近年来,学界对生态权利的关注呈现彼此关联、但又相互独立的多元态势。这就是说,不同的学科视野中有独特的生态权利理解范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环境法学中的生态权利观、政治理论中的生态权利观和生态哲学中的生态权利观。

1.环境法学视域中的生态权利观

生态保护法是调整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陈茂云、马骧聪看来,“所谓生态保护权利,是指生态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项权能或利益。”[1]具体来讲,生态权利表现为环境权,“在生态保护领域,尤其是环境法的范畴中,理论上提出了环境权这一新的权利学说,并在国际及各国立法实践中获得认可……过去人们一般只提到公民环境权,现在又有国家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的主张,且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并影响到法制实践。随着国际社会把环境与发展联系起来,作为权利客体的环境已日渐与生态、自然资源融为一体,环境权有扩展成为一项涵盖范围更广的生态性权利的趋势。”[1]在这里,生态权利是以环境权为主导且范围更广的社会权利。

生态权利不仅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社会中的其他权利类型的基础。郑少华通过循环型社会法的研究认为,生态权利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平衡关系,“在循环型社会、生态社会中,人权仅是生态权利谱系中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权利之平衡构成了包括循环型社会在内的所有生态社会类型的权利基础。”[2]32生态权不仅构成了人的所有权利的基础,在生态权时代,还构造了新的权利谱系。在生态权时代,权利谱系包括(1)权利主体扩张至极处;(2)权利保障的实现方式;(3)对人类的请求权,任何人、非人生命体或无生命物质皆有请求国家、国际组织、一切公共机构保护环境的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2]52。

在环境法学中,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人的主体限定在于自然人,环境权是自然人的社会权利。邹雄教授认为,“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3]

可以说,在环境法学中,生态权利的对象规定愈益宽泛,主体界定在社会主体和人格主体之间,生态权利的具体形态不断丰富。

2.政治哲学视域中的生态权利观

杰弗里·托马斯(Geoffrey Thomas)认为,权利的内涵必须涵盖四个主题:主体、逻辑形式、基础和在推理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关于权利的论述“它必须指明权利的主体,谁或什么能够拥有权利;它必须阐明权利话语的逻辑形式;它必须考察权利的基础;它还必须对权利在政治推理中的角色做一番考虑”[4]。在托马斯看来,权利的主体只能给个人或集体,这样,应用伦理学中的“动物是否享有权利”就不成立了。从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政治角度来看,动物权利、生态权利是难以成立的。然而,生态伦理学恰恰是要推翻权利范畴的属人性,或者说,权利范畴对于人的专属性,把权利的外延扩大到动物、植物、生命体乃至整个生态系统中去。

受生态理论的影响,生态政治理论则与传统政治理论相反。生态政治理论一方面肯定生态不和谐源自社会不和谐,“自然生态的破坏是由人类造成的,而人类生产之所以会产生出这样的结果,又是与社会的组织方式和个人的权利密切相关的。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是人类社会内部关系不和谐的结果和反映,先是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剥夺,然后才导致了人类对自然权利的剥夺。”[5]227另一方面,则强调保护人的权利是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只有强调人权和社会公正,才能确保广大社会下层不致因缩小经济规模和降低经济增长速度而成为直接受害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护社会弱者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是实现生态优先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5]227这倒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指认出人的生态权利的存在合法性。

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生态政治以社会正义为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广泛的权利为前提的个人和社会的生态责任。在科尔曼(Daniel A. Coleman)看来,“把社会责任与社会正义结合起来,其前提是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和广泛的民主权利。没有政治上的自决和经济上的自立,追求环境安康简直就是缘木求鱼。……生态社会将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不管人们住在哪里,这个社会都会赋予他们能力和手段,去追求一种健康的、愉快的、可持续的生活方式。”[6]

政治的基本原则决定着政治的实务形态,同时,生态权利观念也很大程度地扭转了权利的政治边界。这就是,生态权利不仅是政治权利的具体化形态,更将推动政治权利的全面性涵括。

3.生态哲学视域中的生态权利观

生态哲学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生态哲学经历了动物权利论、生命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几种理论形态,不同理论形态蕴含着生态权利观的深化和彻底化。

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把人与人的平等关系推到人与动物的关系领域。辛格提出,“在把平等原则当做处理我们与自己物种内部其他成员的关系的合理道德基础之后,我们也应该把它当做我们与其他物种(即非人类物种)的关系的合理道德基础。”[7]55在人与动物的平等关系中,人与动物都是平等的生命体,是拥有独特生命的实体。辛格进一步指认出在生物的愿望和权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果生命权就是作为独特实体继续存在的权利,那么,与拥有生命权相关的愿望就是作为独特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愿望。然而,只有有能力把自己看做是时间中的独特实体的生物,也就是说命主,才可能具有这种愿望。由此,只有命主才有生命权。”[7]94这就强调了所有的命主(Person)——无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的动物——都具有生命权这一生态权利观,不论是人,还是动物。

把人与动物的关系再深推一步,就是人与非人的生命体的关系,敬畏生命是生命中心主义的伦理原则。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认为,“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8]在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下,生态权利不再是人对其他生命的物态拥有以自我保存,而是除不可避免以杀生外,把自我和所用生命体当作平等对象、认同所用生命体的生存要求。施韦泽质疑道,人有什么权利为了这一生命而牺牲许多其他生命呢?可以说,对其他非人生命体的敬畏、保存和促进就是人的生态权利,这是人的自我生存权、发展权向着所用生命体的延伸。

从人与非人生命体的关系的进一步扩大,就是人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关系,生态整体主义把人当作生态系统的一员,强调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提出的大地伦理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共同体。1947年,利奥波德就提出,“只有当人们在一个土壤、水、植物和动物都同为一员的共同体中,承担起一个公民角色的时候,保护主义才会成为可能;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相互依赖,每个成员都有资格占据阳光下的位置。”[9]以人与自然的整体性统一为核心观念的生态整体主义后来在罗尔斯顿那里充分的表达。对于现代的权利观念,在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Ⅲ)质问道,“人类有获取居住与休闲活动所需的空间和资源的权利,但相对这种人类的生活权利,我们把濒危物种的生存权放在什么位置?”[10]88之所以如此,恰恰是现代的权利观念缺乏生态整体性的视角,这导致“从权利出发建立的理论易于抬升个人的价值,而贬低自然的价值。”[10]106以认同自然的内在价值为核心的荒野哲学则强调人适应自然界的生态权利,罗尔斯顿指认出,“人类是为地球而创造的,甚至也是由地球创造出来的。这使我们有权力也有义务让自己的行动是使我们能继续适应地球,适应地球上这使生命得以延续的物质系统。”[10]317

总体来看,生态哲学所强调的生态权利是以认同自然界的权利为基础的人的权利。在生态哲学中,“所谓自然界的权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物种有权按生态规律持续生存。”[11]在这里,生存权是非人生命体乃至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存在的权利。权利的指涉对象也已从人这一特定主体转移到原先客体化的自然对象那里去了。这种从社会共同体向着生命共同体的种际跨越,是对现代权利观念的颠覆。受此影响,人的生态权利也从人获得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转变为作为地球生态系统成员之一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的权利。

二、生态权利观的差异分析

尽管不同的学科视域有不同的生态权利观,但是,他们都关注到生态权利观的三个基本方面。一个是生态权利的主体,一个是生态权利的对象。在主体这里,有包括人和非人的自然,这里进一步存在着人能否代表自然伸张权利的问题。因此,多元生态权利观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生态权利的对象性规定、生态权利的主体性界定、生态权利的代表权确立等几个方面。

1.生态权利的对象性规定

生态系统通常包括物质实体状态的自然资源和整体性的生态环境两个部分,因此生态权利的对象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关于资源部分,就是人获得自然资源的权利。关于环境,就是人获得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自然资源是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自然资源,就不会有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没有生活资料就不能满足人的生存的物质需要,人也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要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内容。在生态权利观中,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构成了自然资源权。

环境权是人的生态权利的基本内容,这已经得到广泛的共识。环境就是自然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的可持续生存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保持身体健康的客观条件。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构成了人们的生态需要。保障生态需要的满足,是环境权的基本价值。

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是生态权利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构成了生态权利观的对象性规定。没有离开环境的资源,也没有离开资源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是人的生态权利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一个强调生态权利的物质实体性,一个强调生态权利的系统整体性。

2.生态权利的主体性界定

在法理学中,法人是其基本的人格预设。法律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人格化的社会组织。但是,这个社会组织有哪些?能否包括国家主体、民间组织主体?他们是否具有诉讼资格?这归结于生态权利的主体差异。权利主体差异指的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生态权利的所有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个人主体、国家主体与社会组织主体之间的差别。

个体主体的生态权利源自个人在自然界的生存要求。由于人是自然存在的生命体,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因此,生态权利表征了人的自然生存权利。个人在自然界的活动不仅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还形成人的发展需要,促使人们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在这个层面上,生态权利是人的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主体的生态权利则是把国家机关作为生态权利的主体。国家主体是法定的公共主体,代表了全体国民的集体意志,国家的生态权利强调的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归全部国民所有。国家生态权利的实现通常由宪法做出基本规定、由具体的部门法来规范实施。

一般地讲,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特定的目标而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形式。当前的社会组织通常是公民自主参与的非官方组织,是公民组成群体、形成合力以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的方式。由于社会组织是个人的自主联合,自主地表达了公民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和目的,因此体现了个人的权利要求。在生态权利的主体规定这里,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特别是大量的环保组织表达了公益性质的环境保护,体现了人的生态需要。

3.生态权利的代表权确立

传统的权利主体是人或者人格化的社会群体。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们已经认识到非人生命体乃至自然界都是权利的主体,只不过,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权利需要由人代之伸张。问题在于,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如何被人所代表?什么样的人能够代之伸张权利?

在生态视域中,人是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代言人,代表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伸张权利。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本身无法伸张权利,只能以“自然报复”的形式表达对人力破坏环境的控诉。就好像动物权利保护所表达的人代表动物伸张权利、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于人代表一棵树到法庭上伸张权利、生态整体主义所强调的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等那样,人是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权利的代表。

人如何具有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代表权呢?这是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格化形态。首先,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具有独立于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忽视的生态系统的存在规律。其次,由于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无法用人的方式直接表达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用人格化的形态、以人的方式表达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就形成了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人格代表权。在这里,生态权利观的主体性差异根源并不在于非人生命体与自然界是否有生存权,而是在于现代性的权利观念遭遇到生态学的挑战和颠覆之后的理念转变,以及权利观的重构。

总体来说,当前关于生态权利的观念呈现为多元化样态,其分歧主要集中在生态权利的对象性规定、生态权利的主体性界定、生态权利的代表权确定等方面,可以说,不同的学科视域、不同的学术传统之间有明显的差异。这一方面表现出生态权利研究的丰富和发展,另一方面则导致认识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我们认为尽管多元的生态权利观念之间存在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可以整合。

三、生态权利观的差异整合

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学科视域和理论形态中,生态权利观的界定存在差异。那么,怎么整合这种学域张力下的生态权利观的差异呢?我们认为,只有回到生态权利的原始发生地、通过对生态权利观的根源分析,才能整合观念差异,以获得共同同意的、从而具有普适性的生态权利观念。

在传统的社会关系视域内,自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中介。自然本身不被考虑在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即使有所考虑,也仅仅被当作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成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载体。在这种视域下,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成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它们自身的存在只是由于它们能够对于人具有使用价值,除此之外,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就是“无”。

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们已经认识到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不仅具有对于人的使用价值,它们本身有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这就是当代生态理论所理解的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可以说,这种生态意识的觉醒是对传统反意识的根本突破,它将带来人类自然意识的革命。随着生态意识在不同学科领域的展开,尤其是在生态政治理论、环境法学和生态哲学的视域融合中,生态权利观得以多维呈现。但是,视域差异所得出的生态权利观的多元性需要一致,这种整合差异的理论努力首先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更深层次上则推到自然存在的呈现方式。

在人与自然关系领域,凸显人对自然的主体性的现代观念是生态破坏的观念根源,并且在实践中形成对人的生态权利的忽视。现代观念中,人是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界是人类的资源库和废弃物的排放地,社会财富的增加依赖生产发展,即自然物的使用价值化。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自然物、生命体、整个自然界只是个人权利关系的中介。权利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表达了在利益实现过程中的人的合法性和自主性。然而,随着生态问题对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影响日益扩大,在生态学所揭示的生态规律的基础上,人们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发生根本改变,自然不再是“财富之母”,而是人类的生存家园。尊重生态规律、敬畏生命存在、返魅自然整体表达了人对自然界的适应和归属,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成为新的发展准则。由此而来的生态权利观突破了社会关系的边界,从人的权利向着生命体和自然界的权利转变。这既是对权利范畴的扩域,也是现代权利观念的颠覆。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的存在只有在人的生存过程中才能真实地呈现出来。近代认识论或者知识论哲学中的自然是纯粹的客观自然。在旧唯物主义哲学那里,自然是客观的、自在的物质存在。而在唯心主义哲学那里,对象性的自然是精神的自在转化,这种转化表现为对象化、感性化和现实化。20世纪哲学深受海德格尔影响。在海德格尔看来,“从存在论的范畴的意义来了解,自然是可能处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的存在之极限状况。此在只有在它的在世的一定样式中才能揭示这种意义上的作为自然的存在者。这一认识具有某种使世界异世界化的性质。自然作为在世界之内照面的某些特定存在者的诸此在结构在范畴上的总和,绝不能使世界之为世界得到理解。”[12]77从范畴论性质的存在论来看待自然,自然成为人类的知识来源,但是,这一认识的性质是“使世界异世界化的”,自然的真正的人的存在却被人们遗忘,这样,“人们尽可以无视自然作为上手事物所具有的那种存在方式,而仅仅就它纯粹的现成状态来揭示它、规定它,然而在这种自然揭示面前,那个‘澎湃争涌’的自然,那个向我们袭来、又作为景象摄获我们的自然,却始终深藏不露。”[12]83为我们所熟知的自然却“深藏不露”,我们获得了解释自然的科学和客观真理,自然却远离我们而去,我们描画了自然,同时也遮蔽了自然。自然知识所遮蔽的自然,就是一种生存论性质的自然,是作为人的生存世界的自然。

在人与自然的共在中,人与人的社会性共在形成了自然存在的社会性质,这就要求生态权利的社会关系论的平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处于根本地位。这种利益关系是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合力,通过对开发自然产生劳动产品,并且实现劳动产品和社会财富的社会分配关系。在传统的利益关系中,自然的存在本身是被忽视的。而在人与自然的生存论共在中,人的社会性存在提供了人的在世的独特方式,这种存在方式不可能离开自然而孤立存在的。这就是说,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共同构建起人的生存在世的基本方式。恰恰是在世的这种共同方式构成了人的社会存在和自然存在,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这里,解决人的社会存在问题的视域不能排除人的自然存在的事实,解决人的自然存在的视域也不能忽视人的社会存在的事实。因此,只要人的自然存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需要得到解决,社会性的理论就要关注这个自然存在方式,就要关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共同关系中,生态权利所标志的人的权能和利益具有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复合维度,这既是人在自然界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是人在社会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且,这两个维度不可分离。只不过,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生态权利不再是纯粹的物质所有权,更是包含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生态环境享有权在内的整体生态权。生态权利是人与自然为主体,牵涉社会关系和自然界的自在规律在内的权利系统。

如果确认生态权利是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有机统一,那么不论从什么样的学科视域来审视生态权利,都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人的生态权利的整体性对象,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由于人的共同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形成了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体,无论这种共同体是社会组织还是主权国家,如果它们都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基本价值,那它们就能够代表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由于自然界的存在、作为自然物的非人生命体的存在都是自然的存在,需要通过人的生存过程得以确认,人能够在呈现自然存在的基础上代表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的诉求。

几点总结: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生态权利意识也得到迅速普及。尽管研究生态权利观的学科视域存在着多元化差异,但是,在人的生存论哲学的基地上,这种差异是可以整合的。人的生存过程展开了自然的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则把这种自然存在展开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性质,在社会性存在中,人的生态权利和非人生命体、自然界的生态权利彼此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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