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媒介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2012-04-07张倩梅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主体
杜 莹,张倩梅
(1.河北经贸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媒介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杜 莹1,张倩梅2
(1.河北经贸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媒介事件中的伦理问题表现在传媒改变新闻生产模式,预设新闻价值;传媒报道方式有违新闻专业主义标准;媒介权力越位。解决我国媒介事件中伦理问题的对策是确立伦理原则,完善媒介事件报道手法;构建新闻伦理的实践机制,强化传媒他律形式;实现传媒伦理道德的内化,强化传媒自律形式。
媒介事件;新闻伦理;对策
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著名传播学家丹尼尔·戴扬和伊莱休·卡茨开始研究具有典型性的媒介事件,他们将媒介事件区别于一般的重大新闻事件及突发性事件,“将媒介事件建构为一个极其狭义的操作化概念,把它直接界定为重大事件(‘国家级的事件’)的电视现场直播,媒介事件实际上可以用‘电视事件’替换”。[1](P44)认为媒介事件是一种电视仪式或节日电视。
近年来,新闻传播学界将一些新闻传播现象归纳解释为“媒介事件”,对“媒介事件”的理解在不断发展衍变中。我国学者陈力丹在2006年将这一概念发展为“传媒假事件”。“‘传媒假事件’是一种假事件,它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活动策划和报道的行为主体都是传媒自身。‘传媒假事件’就是由传媒公开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公共关系活动。”[2]费斯克简洁地将媒介事件界定为:“媒介(尤其是电视)化(mediation)的事件,这些事件的真实就部分依赖于其媒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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