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契合
2012-04-07张鹏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张 鹏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71)
行政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契合
张 鹏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7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行政公益诉讼。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却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寻求救济,这样的社会是谈不上和谐的。行政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并通过对公益和私益的协调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从而保证现代社会在法律规制的轨道上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和谐社会;内在契合
优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如何使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竞争秩序得以规范,以及如何使各种利益需求协调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调和两种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大目标,只有两者和谐共存,才能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所以和谐社会的建设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
在公益诉讼的范畴中包含了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方式、救济方式和程序等问题,我国法学界已经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域外经验的介绍、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分析以及个案的解决等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研究一直为学界所忽视,以致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准确界定,直接关系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应当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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