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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经权思想的伦理意蕴

2012-04-07颜玮媛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行权儒家

颜玮媛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经权思想是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探讨的是道德原则规范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更确切地说,经权思想是关于守经与权变的理论,是对道德冲突的理论思考。

一 儒家经权思想的内容

要全面系统地探讨儒家经权思想,首先应当明白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如何定义经?如何定义权?

什么是经?许慎《说文解字》中说:“经,织也。”“经”的本意是指织造物时所用的纵线,与“纬”即横线相对应,引申为直行、南北行走的道路,之后拓展提升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不变的原则、规范。“经”在一般意义上是指被当做典范的著作或治理国家的原则、方法,如《礼记·中庸》中所提到的“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因此可以把“经”概括为客观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则或普遍规范,是带有普遍性、绝对性的客观规定,往往表现为纲纪、纪律、原则、规范。

在伦理学意义上,“经”被认为是与社会大义相符合的道德原则规范,是为人处事应该选择与遵循的根本义理,往往由于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或者统治阶级的有力支持而具有权威性,通常情况下不能够违背,因而人们往往通过尊经守经来捍卫经的权威。

我们需特别注意的是,传统儒家思想家在探讨经权思想时,“经”实际上是指行为主体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应该恪守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主要是指人为的纲常伦理。其基本内容即儒家的纲常名教,说得更直接一点就是儒家所推崇的“三纲五常”,尤其是集礼义、礼仪、礼制于一体的“礼”,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所提到的“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

什么是权?《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中称:“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可见“权”的本义是指悬挂在秤杆上的秤锤,用来称量物的轻重,亦可用作动词释为权衡,《孟子·梁惠王上》中提到“权,然后知轻重”的“权”即表此意。由“权”的本义出发引申拓展为两种意思,一是权术、权谋,该意被法家所推崇,另外一层意思是权变,即权宜、变通之意,这为儒家所注重。

在伦理学意义上,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主体在具体情境中面临道德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固守某种道德原则规范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而放弃对该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坚持会带来更大的道德价值,这时的道德选择就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与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相对应的具体而灵活的道德手段,这就是“权”,即对道德原则规范的灵活变通。儒家经权思想中的“权”就是指对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规范做适当灵活的变通。孟子说:“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1]中道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即谓“权”,死守中道而不知顺时而变就是“执一”,“执一”即缺乏灵活性、执守某种道德原则规范而不知变通,如此必将导致一般道德原则规范的僵化,而最终限制道德原则规范的作用,使之难以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

儒家经权思想是崇尚守经的,其所守之经是善道。圣贤孔子的思想中提到过“守死善道”,还表示过如果早上让他得知“道”,要他当晚死去,都可以。儒家守经具体表现为崇礼崇仁,但也同样赞同行权,其在讨论经权思想时,“权”都是与“经”关联起来使用的,而且还限制在具体情境的道德冲突中,通俗地理解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选择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境有所变通,而不是教条式地尊经守道。

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史上,“权”这一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2]可见在孔子思想中,“通权达变”比“事事依礼而行”、“取得某种成就”、“学习”更为重要,被看作是一种最高的处事原则和人生境界,他的经权思想成为后世儒家思想家关于经权思想研究的理论源泉。把“经”与“权”联系起来考察最早是出现在《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中:“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它认为权变的道德选择虽然不合“经”,也就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但是通过违背“经”的方式回归到“善”,取得良好的效果,至此经权思想的雏形出现了。经由后世儒家学者的发展,经权思想得到了辩证法上的论证。

二 儒家经权思想中的辩证关系

儒家经权思想既推崇“守死善道”,又赞成“通权达变”,其主旨可以概括为“守经行权”。那么经与权的关系如何?行为主体在什么情况下守经、什么条件下行权?这是我们在研究儒家经权思想时的重要问题。

儒家经权思想中所指的“经”与“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首先从其概念来讲,“经”是对封建纲常名教的概括总结,是作为当然之则的道德原则规范,而“权”是行为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面临着道德冲突,对本该遵守的“经”做灵活的变通。由此我们可以说“经”是道德原则规范的原则性,“权”是道德原则规范的灵活性。然后从二者的关系上讲,“经”作为万世常用之经,为封建统治者所用,被赋予了无条件的、绝对的约束功能;而“权”是“经”所不及之处,或是固守“经”会引起牺牲,或是放弃本该固守之经会带来更大的道德价值,而对“经”所做的适当调整。由此我们可以说经是绝对的、一般的,权是相对的、特殊的;经处于主导、决定的地位,权则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从二者的影响来讲,“经者,道之常;权者,道之变”[3]885,“经”是封建伦理纲常,必须亘古长存、守而行之,但是“经”作为总的道德原则规范,对于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不能全顾及到,则需要靠权变来解决,从而我们可以说“经常权变”是“经”与“权”的又一区别;而且经是普遍的、永久的,“经者,道之常”,“夫权者,适一时之变,非悠久之用……圣人知道德有不可为之时,礼义有不可施之时,刑名有不可威之时,由是济以权也”[4],可见权只是特殊的、暂时的,是特殊情况下对权的变通。总之,我们可以用经主权从、经常权变来概括总结儒家经权思想中经与权的区别。

儒家经权思想中的经与权是辩证统一的,不仅仅存在着区别对立,而且还具有紧密的联系。首先,“经”与“权”是一对伦理学的范畴,通常情况下二者是关联起来使用的。柳宗元说:“经也者,常也;权也者,达经者也。皆仁智之事也。离之,滋惑也。经非权则泥,权非经则悖。……知经而不知权,不知经者也;知权而不知经,不知权者也。偏知而谓之智,不智者也;偏守而谓之仁,不仁者也。”[5]可见固守常经,只会导致拘泥固执、思想僵化,形成权威主义或独断论,结果不但无法彰显经的主导地位和道德价值,反而会损害到“经”的原则性地位和积极影响,最终使行为主体成为“不仁者”。而一味地只知行权变通,就会违背道义,使思想失去导向,结果不仅无法彰显“权”有善合道的价值,反而使“权”陷入了无法无天的境地中,最终使行为主体成为“不智者”。同时“经”是根本的原则规范,是常道,行权这种表面上的反经形式,实则是为经服务的,以经制权、以权返经,是实现或维护经的途径和方法。守经和行权虽然形式上是不一致的,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稳定,“权只是经之变,虽是反那经,却不悖于道。虽与经不同,而其道一也”[3]890,经与权二者不可截然分离,共同统一于“道”之下,这个“道”即封建伦理纲常。其次,在道德选择过程中,经与权必须有机统一起来,即采用“经权相济”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不仅要守经,尽量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经”的规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而且在具体境遇中还应该与时变化,确定在某种具体情境中最值得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我们可以把行权理解为守经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和实践模式。因此儒家将经权相济提高到了很高的地位,把其确定为经权思想实践中的行为模式。

经与权是一对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伦理学范畴。在经权关系中,经制约着权,权从属于经,经是更为主导的、根本的方面,权是经另外一种不循常理的表现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稳定,只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儒家学者在行权时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弄清经与权的辩证关系,对于我们全面系统地研究儒家经权思想、了解其守经行权的宗旨是至关重要的。

三 儒家经权思想的伦理意蕴

儒家是在道德领域来探讨经权思想的,其中守经与行权的道德立场都非常鲜明,可谓守死善道、行权合道,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意蕴,彰显了深远的道德价值。首先,经权思想的运用为解决道德冲突提供了启发性的思路,是道德原则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行的保障。在主体面临道德冲突的情况下,其选择是存在着“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的差别的,因为在道德选择过程中,主体可以凭个人爱好、心情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社会的根本大义做出决定。儒家经权思想正是主张行为主体在具体境遇中面临道德冲突时,不必固守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而是可以经过理性思考与衡量,对其做灵活变通,采取一种更合时宜的方式,这样就为道德冲突的消解提供了一种正当的、合理的原则、方法和途径。

然后,儒家经权思想的内容体现了道德原则规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的原则。其绝对性是指任何道德原则规范都有着明确的内容和具体的践行要求,在儒家经权思想中表现为对“经”的执守,如“诚实”这一道德原则规范就是包括不讲假话、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客观情况等内容,一般情况下人们都得恪守。其相对性即指任何道德原则规范都不是无所不包、涵盖一切范围的,而是有着一定的适用领域,在儒家经权思想中表现为对“权”的应用,如“诚实”在父亲或儿子犯罪时是不允许存在的,儒家提倡“亲亲相隐”,而不是将此告知于人,因此在特殊境遇中可以暂时抛下这一原则规范;同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更迁,任何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在这个时代表现为“善”,到下一个时代也许就变成“恶”的了,这也是其相对性的一面。在儒家经权思想中,道德原则规范的绝对性是指行为主体在做道德选择时,首要考虑的是社会的根本大义,按其所宣扬的道德原则规范办事,而其相对性就是要扬弃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将其与具体境遇结合起来,并加以创造性地、灵活性地运用,也就是朱熹所说的“常则守经,变则行权”,这样就避免了行为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被教条主义所束缚。在道德行为选择上,行为主体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认识道德原则规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关系,努力将其与特殊境遇相结合,这正是儒家经权思想的道德价值所在。

再次,儒家经权思想的内涵体现了道德价值的等次性原则。任何道德价值体系都是一个多层次、多向度的结构体,其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既相互联系的,又是处于不同层次上的[6],因而其道德价值并不完全一样,而是有大小高低之分、轻重缓急之别的。道德冲突表现为“善”与“善”之间的冲突,那么其正当合理的解决方式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择大善而舍小善”,也就是按照道德价值的等次性“选高弃低”,选择一种高层次的道德价值,即使这样的选择会暂时损害到低一层次的道德价值,但是从长远来看高一层次的道德价值总能包括低一层次的道德价值[7]。在儒家经权思想中,“经”虽是社会根本大义,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道德原则规范,但是在具体情境中,“经”所变现出来的善可能居于低等,为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更高层次的善,行为主体可以置体现较低层次善的道德原则规范于不顾,甚至可以违背,以此来实现更高层次的善,这种选择就是行权。儒家经权思想这一层的道德意义就是要求行为主体在具体情境中树立道德价值的等次观念,对各种道德价值进行理性地排序,选择高层次的道德价值来实现自己的道德理想。

此外,儒家经权思想还体现了行为主体道德选择过程中的道德责任问题。人们认识了道德的必然性,也获得了相对的意志自由,在他们自由选择道德行为的同时也自由地选择了道德责任。选择和责任是不可分的,责任是道德选择的属性。行为主体在社会中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须履行多重社会义务,而在道德冲突中固守常经可能会带来恶果,需通过通权达变的方式来履行自己在具体境遇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在这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就是儒家经权思想的另一道德意义。

儒家经权思想所体现出的丰富的伦理价值和意义,对于我们进行有效的道德选择具有关键的指导作用,同时能帮助我们认识儒家思想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理解伦理学的本质,更透彻地了解马克思主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1]杨伯峻,杨逢彬.孟子译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9:67.

[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126.

[3]黎靖德.朱子语类[M].长沙:岳麓书社,1997.

[4]董诰,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1769.

[5]柳宗元.柳宗元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9:817.

[6]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56.

[7]李培超.道德冲突论纲[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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