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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知识视域中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

2012-04-07刘立明

关键词:新建法学办学

刘立明

(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 274015)

地方性知识视域中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

刘立明

(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 274015)

法律及法律实践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地方性知识的魅力与优势乃是对于当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识无法企及的解释与调节能力,而这恰恰是新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所在。因此,新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应体现出明确的地方取向,着重培养服务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新建地方高校应在深入挖掘本土性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加强与地方各部门的合作,改革授课方法,创建特色的师资队伍,走出一条有地方特色的法学教育之路。

地方性知识;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特色

新建地方高校主要是指高校扩招以来由专科升为本科,由地市政府管理或者省市共管,以地方财政拨款和收取学费为主要办学资金来源,生源大部分来自本省的地方性大学。[1]由于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需求的激增,许多新建地方高校也都设有法学专业。但与传统名校的法学专业相比,这些新建地方高校的办学实力显然较弱,其在办学竞争中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准确定位、办出特色、谋求生存和发展,已成为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最迫于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及法律实践都是地方性知识

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地方性知识无疑是与普遍知识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的无疑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其地方性一方面旨在强调特定的地域,另一方面在于强调知识形成所依赖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2]具体而言,地方性知识乃是某一特定区域(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抑或一个村落)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自主生产和传递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持的地方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3]正如中医在疾病治疗中往往表现出神奇的功效一样,地方性知识对于当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识无法企及的解释与调节能力,这也正是地方性知识的魅力与优势所在。

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4]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为法律不是单纯的哲学范畴抑或逻辑体系,它乃是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民族生活经验的总结。无论是一般性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性的法律知识,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生成,是对特定场域中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概括。也正因为如此,只有站在具体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意义。尤其是被称为“活法”的民间法,它生于民间,在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逐渐形成,乃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且对当地民众的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这些民间规范作用于不同的地域,在当代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法律知识的地方性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的多元与差异,各地的法律实践无疑更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知识是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近代司法职业化进程中逐步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5]法律实践的目的乃是要保证法律的有效运作,而这总是需要更多更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来应对具体的个案。比如在笔者所熟悉的某县法院,所有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尤其是男孩)归属的裁判原则并不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遵循“孩子在谁手里就判给谁”的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该法院解决的该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在这些村子里,妻随夫居,即便是离婚,孩子肯定也是在夫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夫,女方一般也不会反对。(因为女方如果再婚的话,带着孩子很难找到“好婆家”),况且“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会非常困难(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事实证明这样的裁判在当地社会中为多数人所认可。而如果是在城市,这可能是不可理喻的。可见,在不同场域中,法律实践的具体知识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国家的法制外,更要重视地方的文化、传统、习俗等地方性知识,而这些知识无疑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二、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目标的地方化

“制定大学战略目标的关键是找准自己的定位”。[6]新建地方高校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最为关键的是合理定位自己的办学目标。而学校办学目标的定位一定要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校自身的条件。尽管新建地方高校在生源基础、科研条件等方面都无法与国家重点大学相比,但由于其拥有个性化的专业设置、特殊的人文环境、靠近乡村的地理位置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与地方密切合作的关系,新建地方高校有着明显的立足基层的区位优势。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与特色办学资源,新建地方高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应反映出强烈的地方取向,即应以培养地方需求的应用性与服务性高级专门人才为办学目标,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走“立足地方、依托地方和服务地方”之路。[7]只有坚持办学目标的“地方化”,新建地方高校才能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办学竞争力。

同理,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地方提供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合格乃至优秀并且服务于基层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尽管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社会(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似乎处于一种饱和状态,但实际上服务于作为法治事业关键部分的基层社会的法律人才数量极少。所以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尤其是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不能一味的坚持“国际化视野”,应该着重培养熟悉基层社会实际情况、服务于基层社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应当定位为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目标。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基层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即由于地方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不同,抽象的法律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可能需要灵活实现。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基层社会更是急需一批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当前各种法律规范,了解基层社会实际情况并能把所学法律知识灵活应用于基层社会实践的优秀司法干部、优秀律师、优秀法律服务人员、优秀企业管理人员、优秀村官等活跃于基层社会各行业的法律人才。

以菏泽学院法律系为例,自2002年建系以来,一直以满足菏泽基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办学目标,已经为菏泽市基层司法机关和其他各部门、行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据不完全统计,菏泽学院法律系有90%以上的法学毕业生都选择了在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或企业或农村工作,而这些部门往往是那些重点高校不愿意去的地方。而且这些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有的已经成为基层司法部门的骨干,有的已经成为基层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有的已经成为地方知名律师,有的成为地方知名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的成为优秀村官。菏泽学院法律系也因此在本地生源中极具吸引力。这种地方高校的办学实例反映出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毕业生对基层社会的认同感和职业使命感,也证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基于自身的现实条件准确定位的重要性,证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学培养目标“地方化”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三、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特色在于“地方化”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存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如果法律不在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理解的。”[8]法律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为法律的生成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而无论一般抽象的法律概念,还是相对具体的法律规范,都必须放在特定的地方化的语境中去理解。在这种意义上来看,法律的实践知识更具有地方性特色,因为“这种知识是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近代司法职业进程中逐步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9]在司法实践中要保证法律的有效运作,运用具体的地方性知来应对个案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正是法律及法律实践的这种地方性特质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开创了一种新的思路。

如上所述,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更应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就是说这些人才将来要面临的是基层社会特定文化环境中的法律实践。而从与基层社会的联系、对基层社会特定文化环境的了解方面来看,新建地方高校恰恰有着重点高校不可能拥有的地缘优势。这种地缘优势当然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提供了优势的教育资源。首先,基层社会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为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师提供了课题资源,为学生提供了通过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来认识基层社会实际的机会,更是为新建地方高校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提供了与基层社会实际密切结合的特色发展之路。其次,地方司法实践中所造就的“地方性”法律专业人才,有着丰富的地方工作经验,更深刻地了解基层社会。让他们走进课堂,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与学生交流,可以使学生对社会有更深入的了解,掌握许多教材上不可能学到的东西,从而为将来投身于基层的法律实践积累必要的经验。菏泽学院法律系目前全系所有老师主持或者参与的科研课题都立足菏泽社会实际,并且全系所有学生都分组参与其中。教师经常带着学生们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并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尤其是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大多在乡镇派出法庭或者村委会)。这些课题的开展,一方面加强了法律系与地方社会的联系,扩大了法律系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学生更深刻地认识社会,更深入地理解所学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系除了邀请本地尤其是基层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到法学院讲课外,还经常邀请村官、市县人大代表等到法律系与学生交流。通过这些特色教育的开展,同学们获得了许多其他高校的法学毕业生不可能拥有的具有明显“本土特色”的司法实践知识。

四、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特色的实现路径

地方性的法律实践知识为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提供了特色的“地方性”资源,新建地方高校应该在合理定位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优势资源,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密切结合,不断创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走“地方化”的特色发展之路。具体而言,新建地方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实现法学教育的地方化:

首先,加强与地方各部门的合作,建设多元化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指引下,新建地方高校应该努力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要充分利用地方办学资源,加强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建设。比如可以和县区基层法院联合举办模拟法庭,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地方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办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地方企业或其它单位联合建立实习基地等等。与这些实务部门联合开展法学教育,可以充分发挥其所具备的真实法务环境和其人员实践能力强的业务优势,为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地方高校法学院可以和这些部门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这种办学模式不仅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还可以让学生体验到基层社会司法实践的重要性、趣味性,加深学生与基层社会的情感,为学生毕业后更好地服务基层做好充分的情感准备。

其次,改革授课方法,努力推行导师制。传统的知识灌输式教学方式很显然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其结果不可能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新建地方高校必须加强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根据本校办学实际,努力创新实践教学方法,以使学生能够在老师的指导下处于“边学习边实践”的状态。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推行导师制,通过有实务经验的导师(可以是本系现有师资,也可以是校外兼职人员)对学生进行面对面有针对性地指导,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还可以提高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热情,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当然,导师制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各位导师切实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工作重心,而不是仅仅流于“案例教学”的教学形式。

再次,创建有地方特色的师资队伍。有特色的师资队伍是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地方化的重要保障。而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各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师都引进了很多法学研究生,而这些教师除了曾在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过一段时间以外,其到高校工作后就基本不再接触司法实务,司法实践知识甚为匮乏,对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只能是“纸上谈兵”。这种师资状况显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新建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要围绕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办学目标,努力提升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建设促使现有老师积极参与司法实践,也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让法学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此来增加现有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实务界的相关人士到学校兼职授课,或者经常性的开办讲座,从而形成交流培训、合作讲学等形式多样的教师成长机制,进而建设一支熟悉“本土社会”,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1]李振峰.新建地方高校的目标定位与实施[J].教师教育研究,2006(02):18-22.

[2]盛晓明.地方性知识的构造[J].哲学研究,2000(12):37-45.

[3]蒋红斌.地方性知识与地方课程开发[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04):69-72.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9.

[5][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3.

[6]朱振林.高等学校办学定位探析[N].光明日报,2005-04-12(3).

[7]包镕.地方高校专业设置的原则与措施[J].中国高教研究,2008(01):54-55.

[8]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5.

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Education of Newly Built Local Colle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cal Knowledge

LIU Li-ming

(Law Department of Heze University,ShanDong Heze 274015,China)

Both law and law practices are a kind of local knowledge.The advantag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knowledge is the attainable explanationand adjustmenttolocal thingsandevents,whichare exactly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program in local colleges.Therefore,training target of lawprogram should manifest the local orientation and focus on cultivating applied legal personnel.In this sense,newly established local college should highlight local knowledge of laws,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with local departments,reform teaching method,cultivate expert teachers,and develop an legal education with local characteristics.

newly built local college;legal education;local knowledge;school characteristics

G647

A

1674-7356(2012)02-0048-04

2012-02-12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J11WB51)

刘立明(1982-),山东临沂人。菏泽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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