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2012-04-07曹然然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曹然然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中国为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第27条第三款(b)项要求,WTO成员需通过专利制度或一套行之有效的特别制度或者兼用两种方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规定,同时为了鼓励培育和适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我国农林业的科技创新,于1997年3月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4月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适用1978年文本,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我国开始运用品种权这一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后产生的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自《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品种权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在美国孟山都(Mansanto)公司利用中国野生大豆培育新品种申请专利事件、进口转基因大豆全面占据中国市场中也暴露出了重大的问题。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国,至今已有5 000多年的种植史,世界上90%的野生大豆资源分布在我国,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大豆生产出口国,但现在却是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国产大豆在榨油领域已被进口大豆击的溃不成军,产业形势十分严峻。农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领域,在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争夺的重心和焦点转向农业领域之时,在品种权之争,种子战争的集结号已经吹响之际,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予以分析评价,并在参考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显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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