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供给制度及其绩效评价研究综述
2012-04-03高明媚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12年4期
唐 焱,高明媚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0 引言
200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发31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第一次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市场化配置范围。随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等做出相关规定,自此开始了对工业用地供给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就学术界而言,多年来,对于工业用地供给方式及其制度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成果,本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回顾,梳理国内外工业用地相关研究的进展,为进一步开展工业用地供给制度研究指明方向。
1 国外工业用地供给制度
我国工业用地供给制度市场改革刚刚起步,而周边的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在这方面发展较早,对其工业用地供给方式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1.1 新加坡的工业用地供给
水资源供应不足和土地资源有限是新加坡经济发展面临的两个尖锐问题,为了使工业用地成本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新加坡一直将“保障工业用地在企业可承受成本条件下的充分供应,提高企业成本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作为其土地政策的基本目标[1],其土地政策的核心是政府垄断工业用地供应,通过实施“统一开发+政府管制”模式,发挥政府在工业用地配置、价格供应方面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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