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出资与设立公司规则仍需完善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解读
2012-04-01万国华万昊
产权导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规则
■ 万国华 万昊
投资者出资与设立公司规则仍需完善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解读
■ 万国华 万昊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自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开始施行,经过近一年半多的实践,表明该司法解释在细化与平衡我国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规则以及化解纠纷方面,的确成效显著,但仍有需完善之处。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订立的合同之责任承担
一般认为,公司法理论对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订立的合同之责任承担问题应该还是有清晰界定的,但我国《公司法》对此却语焉不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正因为此,《公司法解释三》在最大限度地遵循外观主义原则基础上兼顾利益归属原则或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发起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区分为以自己名义和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两种情况,并奠定了谁具名谁承担责任的归责基础原则,即以发起人和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应自负其责。这样,既降低了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的查证义务,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便于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之解决,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然而,上述规则仍然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没有区分公司发起人与设立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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