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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S/VCU

2012-04-01

产权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藉由议定书京都

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是由气候集团(The Climate Group)、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Association,IETA)与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WEF)所倡议的标准,该标准引用 ISO 14064-2 条文的精神,进行温室气体减量专案的量化、监督与报告,作为自愿碳市场产生可靠的减量额度(Voluntary Carbon Unit,VCU)所遵行标准,为有心进行温室气体减量计划的企业,提供一个自愿性减量登录平台,藉由自由贸易来达成企业温室气体减量之目的,VCS 标准提供以下效益:提供公司或个人一个藉由投资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以加速转变为低碳能源的系统;提供透明与标准化的碳排放减量市场;藉由产生VCU以加强交易流通性;藉由消除采购者评估不同减量专案价值的需求,以简化的VER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s) 采购流程 ;藉由VCU登录平台,以提供透明且确保避免重复计算

排放权交易

排放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物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放权交易,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可以出售富余的指标获得收益,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购买指标降低减排成本、达到合规要求,从而实现社会污染总成本最小化的目的。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世界上第一个旨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采取共同行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明确了各缔约方在保护地球气候系统、解决气候变暖问题方面的合作框架和基本义务,确立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各缔约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履约过程中有权获得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帮助原则、保障各国按照自已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已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等重大原则。

作为《公约》的实施细则,《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条约的形式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量化的排放限制和减排承诺。《议定书》还引入了以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核心的“京都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从此国际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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