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经营本权权源、实然及应然解析
2012-04-01陶银球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2年3期
陶银球
(湖南商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权源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源问题的研究,旨在探究作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为什么可以获得此项权利,其依据是什么,对于此问题,大致存在以下几点解释:其一,基于宗教教义的解释。古希伯来法律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上帝,上帝耶和华将土地赐予各族,再分配给各个家庭为谋生之用,不允许买卖,不存在土地私有。上帝的旨意:“地是我(耶和华)的,你们在我前面是旅客,是寄居的”。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不存在,人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摩西(希伯来公元前14世纪领导人)规定:禧年要归还地业。(“禧年”即为“圣年”,指第50年)。从这种带有宗教教义性质的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古希伯来人将人们使用土地的权利视为上帝的赐予。其二,基于自然权利的解释。该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论道:“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1]这就表明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人类所具有的诸多与生俱来的权利并非社会所创造,不是基于某个人或集团或政府的恩赐,不应由社会予以破坏或剥夺,土地财产权就是这样的权利。其三,基于民间法的解释。所谓民间法,“是指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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