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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趋势研究

2012-03-28李林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危害现实

李 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

实践规模的扩大、实践程度的深化既导致了生活方式的变革,也导致犯罪行为类型的历史性扩展。21世纪初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科技、经济、社会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地社会也面临越来越多的危险,例如被关闭的危险煤矿又重新开启,企业肆无忌惮地排泄污染物。与其说法律对这些现象束手无策,不如说现行法律对此已陷入尴尬境地。当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凸显新的行为类型,这类行为在外在特征上看似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却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由于这类危害行为与传统危害行为在行为特征、危害结果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导致司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将主要研究新危害行为的特征、刑事立法处理这类危害行为存在的困境以及立法应当采取的对策等,从而服务于刑事立法及司法。

一、 新危害行为及其特征

1. 新时期我国社会凸显的新危害行为

新时期,我国社会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危害行为,这种行为没有直接对社会造成现实的侵害而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但随着潜在危险的累积,潜在危险将最终爆发而导致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例如,某镇地下有一个煤矿,由于该矿过度开采,该镇部分街面出现下陷迹象。为防止街面坍陷,县政府决定停止开采该矿,并用水泥、钢筋将矿口封住。但是该矿附近部分村民为盗煤自用,秘密将矿口打开,入矿每天盗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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