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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立法构建

2012-09-25姜庆丹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姜庆丹,赵 研

(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2.辽宁中医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032; 3.辽宁大学研究生院,辽宁沈阳 110036)

税收创造了人类文明,税收造福了人类社会。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用精辟的法律语言概括了税收在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作用:“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税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1]。马克思曾言:“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2]税收既然如此重要,那么作为税源主体----纳税人----的地位应该非常高,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纳税人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纳税被视为国民一项当然的义务。直到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随之诞生的新的“课税根据”理论才将纳税人权利提到一个正当的位置。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率先确立了“征税必须取得国民同意的原则”,从法律层面触及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此后,伴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和权利斗争的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不断受到关注,进入学界研究的视阈和国家税制改革考量的范围。

一、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要深入理解纳税人权利,必须挖掘其背后的理论根基,借鉴不同学科的智识和贡献,从而正确把握纳税人权利的本质和内容、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和边界。

1. 政治学理论基础----主权在民理论

主权在民理论认为国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是主权的真正所有者;国家是国民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而按约建立的政治结合体,是接受主权所有者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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