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2012-03-20张利国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张利国
(大连民族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116600)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张利国
(大连民族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116600)
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在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问题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产生。围绕民办学校究竟有无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民办学校是否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等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
我国民办学校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在推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民办学校倒闭的事件也层出不穷。2006年,被誉为“中国民办教育第一品牌”的南洋教育集团,因无力偿还巨额教育储备金,发生资金链断裂而崩盘。2009年,仅招到8名学生的重庆北软教育集团软件工程学院申请破产;同年,号称能容纳6万学生的河北廊坊“东方大学城”唱起了“空城计”。据来自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66所,比2003年减少了238所。由于生源紧张,2009年底,全国民办高校的招生人数普遍下降了一半左右[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与退出已成为众多民办学校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然而,由于对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问题在理论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着诸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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