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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富裕目标及其实现的思考
——重温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

2012-03-20易培强

武陵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两极分化共同富裕

易培强

(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关于共同富裕目标及其实现的思考
——重温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

易培强

(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一个紧迫而艰巨的重大任务,就是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本质体现。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防止和治理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积极推进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建设。

共同富裕;两极分化;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制度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在,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一个紧迫而艰巨的重大任务,就是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这要求我们深化对共同富裕重要意义的认识,总结和进一步探寻加速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路径。对此,笔者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周年时,曾有过一些论述①。本文在重温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基础上,再作若干探讨。

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本质体现

从上世纪70年代起,邓小平在不断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提出并系统地阐释了共同富裕目标及其实现的思想,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什么我们要确立并坚持共同富裕目标?就是因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本质体现。为了使我国走出长期陷入的“穷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误区,邓小平反复强调,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1]63-64要建设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否则,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长期处于低水平,不能逐步得到改善,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然而,作为社会主义特点的富,是人民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364在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73邓小平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落脚点,将之规定为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同资本主义相比较而言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1]123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力虽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私有制造成分配严重不公,社会财富愈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陷于相对或绝对贫困。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财富属于人民,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主要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因而可以保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上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设想20世纪末人民生活总体上要达到小康水平时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1]161-162他一贯强调,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

邓小平也多次谈到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的问题,但始终是将其放在促进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大视域之内。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共同富裕不是也不可能是同步富裕,它必然要经历一个少数地区、少数人先富到大部分地区、大多数人共富的过程。因此,“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劳动成绩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2]。但“大原则是共同富裕”[1]166,允许、提倡、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它地区和越来越多的人也富起来。同时,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群有责任支持帮助还处于落后状况的地区和人们发展,发达地区要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支持不发达地区。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要主动拿出钱来办公益事业。总之,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共同富裕目的的手段或路径。在适当的时候,共同致富要成为中心课题,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先富”帮“后富”的问题。邓小平还预示20世纪末是实现这一政策重点转变的最佳时机。

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发展,我国总体上摆脱了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不过,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相对于GDP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的迅猛扩大,最广大人民的富裕程度还较低。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79~2008年,我国GDP年平均增速为9.85%,而居民收入年平均增长仅7.1%,而且分配的公平性欠缺。这反映出让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不足,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

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认为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致富,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对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大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不少领导干部和实际工作者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各个地方的发展中普遍存在唯GDP主义,而有意无意地忽视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对于“先富”只是为了实现“共富”缺乏明确的认识,热衷于为促使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提供优惠政策,创造有利条件,而淡化甚至忘却了共同富裕这个大原则,没有及时地将“共同致富”作为中心课题抓紧抓好。邓小平预示的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先富”帮“后富”的时点已过去十多年,但有些地区和有些方面的工作迟迟未能突出共同致富这个主题,错过了实行政策重点转变的有利时机。

二 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防止和治理两极分化

邓小平在谈到共同富裕时,总是强调要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与两极分化是根本对立的。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是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

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110-111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必然现象。从原则上说,社会主义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可是,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区之间、各部分人之间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客观上存在发生两极分化的可能和危险。这是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能不特别注意的。邓小平在晚年已经觉察到两极分化的实际存在及其危险性。他在最后一次长篇谈话中强调指出:“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人能干,但是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比如刚才讲的分配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3]

回顾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历程,人们不能不承认,邓小平防止两极分化的警示未能引起社会各界应有的重视,没有及早正视自然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在推进现代化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专注于经济发展,而对发展起来以后出现的新问题,未能及时地予以注意和解决。例如,对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就没有及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缓解,以致收入差距迅速扩大,财富占有不平等加剧。

对于我国是否出现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趋势,一些人持否定态度。有的是从社会主义制度不容许也不可能产生两极分化的抽象原则出发谈论问题。有的则是站在维护富人利益的立场进行掩饰和辩解。二者都是不顾事实,或不愿和不敢正视事实。笔者认为,在我国,存在日益明显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趋势,已是不容回避的现实。

一是全国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关于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我国缺少统一的公认的权威性数据。这里引用几种说法:“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尼系数为0.25,1992年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9年已达到0.47,估计现在已超过0.5。”[4]“2006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8(2002年为0.457)。”[5]李实、罗楚亮在对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估计中可能出现各种偏差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样本数据进行调整,得出的结果是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53[6]。这几种说法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之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迅速扩大。从1978年前的2.36:1扩大到2007年的3.32:1,2009年的3.33:1。如果加上公共服务上的差距,这一比例将达4:1以上[7]。另据有的研究表明,2000~2009年10年间,我国城乡差距扩大了27.8%[8]。

二是社会各阶层间收入差距在加剧。依据世界银行有关资料得出的中国五等分组家庭收入差距数据表明,收入最低的20%家庭占全部收入的比重由1990年的6.4%下降到2004年的4.3%;收入最高的20%家庭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则由41.8%上升到51.9%[9]。另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占全部人口50%的低收入人群,在全部收入中分享的份额为18.3%(2002年为19.2%);收入最高的5%人口在全部收入中获得的份额为21.3%(2002年为20.4%)。在收入最低的30%的人口中,90%以上依然是农村人口[5]。

三是少数富豪的财富积累与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堪忧的生存状况存在极大反差。伴随着公平性缺失的收入分配过程,少数人积累了大量社会财富,成为富豪。据称,中国富豪人数已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而且,中国富豪的富裕程度堪比世界富豪。据胡润榜,中国前200名富豪的总资产占全国GDP的份额大于美国前400名富豪所占份额。然而,在生长出拥有巨额财富的少数富豪的同时,我国仍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每日收入在1美元以下的属于绝对贫困,不足2美元的属于穷人(或相对贫困)。中国还有2 000万绝对贫困人口,而处于相对贫困状况的穷人则多达近2亿,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

由上可见,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说,走共同富裕道路,就是要坚持不懈地防止和治理两极分化。

三 积极推进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建设

怎样避免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有凝聚力,才能解决大家的困难,才能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357

走共同富裕道路,是使“全民共同致富”,“让全国人民都发财”。这就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致富的权利和机会,不仅能参与财富的创造,而且能参与财富的分享。为此,就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坚决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坚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并在这一大前提下,进行各种制度安排,主要有: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将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落脚点,坚持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保障所有劳动者都有实现其劳动力的机会;积极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注重公平,更多地关注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状况,采取各种有效举措帮助他们增加收入和摆脱贫困,等等。这里,着重就与保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关系最直接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完善问题,在近几年研究基础上②,再作一些探讨。

(一)建立、完善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按劳分配收入的主体地位

居民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劳动报酬收入。对普通劳动者来说,劳动报酬收入更是其收入的绝对主体。可是,在我国,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形成并长期被固化,导致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过低、劳动所得与劳动贡献不相称。因此,必须调整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关系,实行工资共决和利润分享,建立、完善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一是确立工资形成的合理基础。工资首先必须足以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维持其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一定的精神文化消费以及教育训练费用构成,即足以补偿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费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平均生活费用不断提高,同时对劳动者素质(知识和技能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决定劳动力价值有不断提高的趋势,因而作为其实现形式的工资也要相应提高。劳动力价值只是工资定价的底线,工资还应包含对企业剩余价值(或称经济剩余)的分享部分。这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劳动者不但再生产了自身劳动力的价值,而且提供了剩余劳动,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创造(当然,离开生产的物质条件,单有生产的主观要素——劳动力,企业经济剩余也不可能创造出来),企业经济剩余的一部分就理应由劳动者分享。当代一些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论述了工人参与分享经济剩余的合理性及其对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作用。然而,在现实中,我国众多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却被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更谈不上对企业经济剩余的分享。这种有悖于工资形成的合理基础及其规律的偏向亟需矫正。

二是建立保证工资随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加而提升的机制。具体作法是,以上述工资形成的合理基础为依据,确定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工资指数化,即以国民收入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为指数确定工资增长率。在确定工资水平及其变动时,要将过去一直被忽视的对企业经济剩余的分享部分作为工资的一个构成部分,可考虑采取效率工资形式来体现。

三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要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要与职工平均工资保持合理比例关系,还要考虑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要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为保障劳动者工资不被过分压低而设立的底线,而不应当成为企业实行低工资的依据。当前在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中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不少企业,不管其经营和效益状况如何,对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付给劳动报酬,这是必须予以矫正的。政府要加大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管。

四是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推广劳、资、政三方集体协商工资的制度,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状况。企业提供各种真实信息,纠正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保证工资集体协商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提升劳动者的组织程度和群体力量,增强其与厂商博弈中的话语权和讨价还价能力。要进一步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尤其要重视在工会力量还相当薄弱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同时,要明确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纠正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行政机构、不能独立执行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能的现象。

(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分享公有产权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阶层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成为导致贫富悬殊的重要因素。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必须创造条件,使最广大人民增加凭借劳动以外的要素获取收入的机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最广大人民从公有产权中获取相应的收入。

我国的国有经济,按其所有制属性来说,其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相应地,其资产收益也应归全体人民共享。可是,实际上,国有企业的收益,除上缴所得税、企业留存外,却被少数私人股东和高管所瓜分,最广大人民基本上不可能分享。与此同时,农民从集体土地获取收益的权利也未得到应有保障。在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带有强制性地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付给的征地补偿费畸低,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

最广大人民未能分享国有资产和集体土地的产权收益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应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含国有资源、国有资本)和集体土地的产权,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和集体成员从公有产权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本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剩余,其中相当的部分要转化为全民共享的收入,而不应归开发经营者占有。国有企业普通职工,除取得劳动报酬收入外,也应从中分享一定部分,如股份制企业让职工持有一定股份,按股分红。应建立完善的有关职工持股的法律法规。积极创新土地制度,改变地方政府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的所有者和支配者的扭曲现象,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让更多农民从土地财产中获得收益。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收取租金等流转形式。加紧制定和出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住宅所有权抵押的办法,使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价值得以体现,实现增值。积极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完善农用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征用土地给足补偿,并依法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物质基础。毫无疑义,在所有制结构上,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必将长期共同发展。一些产业领域还要进一步向民营企业放开,以更好地发挥其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必须时刻牢记要坚持和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目前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已占到国民经济总量一半以上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总体上不应继续下降。对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国企私有化”。“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论调,必须坚决予以批判和澄清。国有企业不能完全退出所谓竞争性领域,更不允许通过“国企私有化”,将公有制为主体变为私有制为主体。否则,我们将丧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无法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再分配制度,增强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在于缓解矫正初次分配中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然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或缺陷,我国收入再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限,在某些方面甚至发生逆调节效应。因此,必须着眼于控制和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进一步改革完善收入再分配制度。

一是财政转移支付要注重公平性,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人口。政府财政要压缩行政开支,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扩大基本社保覆盖面,为提高保障水平提供财力保证。近些年来,这方面有较大改进。国家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的财力有很大增加。但是,公共财政支出惠及民生的公平性仍存在若干制度障碍。例如,一些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间的制度安排不统一,造成越是发达地区、大城市,享受的社保待遇越高;越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边缘人群,享受的社保待遇越低。出现公共部门的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保护过度”、非公共部门的就业者特别是农民和农村迁移劳动者“保护不足”等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因此,要将提高用于民生的公共财政开支的公平性,作为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课题。

财政转移支付要向基层、农村和落后地区倾斜,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受益程度,提升对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居民转移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10]。在社保制度的设计上要体现公平原则。如社保金个人缴费部分,应依据收入水平确定有差别的缴费率,高收入阶层社保金缴费率相对较高、低收入阶层社保金缴费率相对较低。加大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各地区平均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并且其增速应适当高于平均收入增速。各地区要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补贴调整与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还要对一些特殊困难人群(生活困难的居民、老年人、学生、几童等)采取直接的帮扶措施,如代缴补充医疗保险,发放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教育培训券、儿童营养补贴等。

二是改革完善税制,以利于税负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调整税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以间接税为主,占税收总额的七成以上。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隐藏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里,最终由消费者买单。消费者收入越低,可支配收入中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比重越大,因而所承担的间接税在收入中的占比也越大。为此,要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针对工薪所得,而对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征收甚少,大量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结果是税负主要落在工薪阶层身上,而企业主等富人的税负反而很轻。为了改变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逆向调节现象,应将居民所有收入尤其是资产性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并考虑家庭赡养人口负担,综合计量纳税人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实施差别待遇。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改进申报制度,推行单位和个人双向申报综合考察的制度,对偷税、漏税、瞒报等加大处罚力度。还要酌情实行返还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财产税,以加大对日益加剧的财产差距的调节。从当前情况看,房产税(对存量房产征税)应尽快实施。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大幅提高奢侈品或资源消耗率高的商品的税率。开征特别消费税,一切高消费行为,如购买豪华住宅、私人飞机、游艇、名牌汽车及其他奢侈品、高档宴会、高档休闲娱乐消费等,均应列入征税范围,并确立较高的税率。

三是完善制度,积极引导和推进第三次分配。所谓第三次分配,是指个人或非营利组织通过自愿捐赠或资助的形式所进行的社会收入调节,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以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分配(第二次分配)的不足。举办慈善事业是其主要形式。

从总体上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社会各界对慈善捐赠的参与度还较低。据最近发布的《慈善蓝皮书(2012)》披露,2011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为845亿元,占当年GDP的0.18%,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2%左右的水平,也明显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水平。2011年,我国108家央企的利润总和是15 023.2亿元,主动捐赠额为26.97亿元,仅占其利润的0.2%。

上述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制度和机制上存在缺陷,诸如:有关捐赠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慈善事业法;对捐款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完善,减免税率偏低;慈善机构管理运作透明度较低,对人们格外关注的捐款流向、用途的信息披露和反馈不够和不及时,等等。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遗产税制度与推动慈善捐赠的关系。在一些发达国家,人们对慈善捐赠的参与度较高,这与这些国家实行严格的遗产税制度不无关系。美国早在1916年就立法开征遗产税,而且遗产税起征点较低而税率却较高。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一旦遗产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税率则高达55%。这也是美国许多人选择在有生之年把财产捐献给社会的重要原因。我国至今未开征遗产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慈善捐赠事业起着阻碍作用。

加快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除了提倡企业家及上层人士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弘扬扶贫济困精神外,主要是要有能激励企业和民众参与慈善捐赠的制度安排。当务之急是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慈善事业法。完善鼓励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同时,尽快推出遗产税,以促使富人将财产捐赠给社会。规范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易得性。加强社会监督,让慈善事业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阳光工程”。

注释:

①分别参见易培强著《论邓小平发展观的要义》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易培强著《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理论意蕴与实践意义》载于《南京社会科学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理论研讨会专辑(2004)》

②参见易培强著《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要有新思路》载于《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易培强著《关于收入初次分配制度建设的思考》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易培强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着力解决的两个问题》载于《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2.

[3]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64.

[4] 周新城.关于分配问题的若干思考[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1—38.

[5] 朱玲.包容性发展与社会公平政策选择[J].经济学动态,2011(12):10-15.

[6] 李实,罗楚亮.中国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对修正样本结构偏差的尝试[J].经济研究,2011(4):68-79.

[7] 阮加,阮敬科.收入分配问题现状、原因及对策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1(2):59-62.

[8] 马明德,陈广汉.中国居民收入不均等:基于财产性收入的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6):29-35.

[9] 董全瑞.中美收入分配差距比较与反思[J].中州学刊,2012(1):27-32.

[10]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实证分析和政策建议[J].经济学动态,2012(5):12-17.

(责任编辑:张群喜)

On the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 and Its Realization——Review Deng Xiaoping’s Thought of Common Prosperity

YI Pei-qiang
(College of Commerc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China)

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essence of socialism and reflection of socialism superiority.When we take the path of prosperity,we must prevent polarization in income distribution.The base of common prosperity is to adhere to the socialism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which enables people to share the fruits of development.

common prosperity;polarization in income distribution;people sharing the fruits of develop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F126

A

1674-9014(2012)05-0032-06

2012-07-28

易培强,男,湖南醴陵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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