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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2012-03-18陈全武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管理

陈全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司法及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清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推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该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一家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历经两年,有得有失。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独立性更强。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在组成方式上体现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其是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以公函形式指定组成,通常任命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为清算组组长,而该部门往往与破产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处理清算事宜上容易偏离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标。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它能解决破产实务中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同时,由于清算工作开展的务实、高效,法院亦可以超脱于具体清算事务之外,做真正的裁判者。

2.便于会计专业人士发挥作用,特别是对资产清查有优势。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前,破产清算组的组成方式类似政府联合办公,属松散型管理,且多数单位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将本单位一些业务素质不强的清闲人员派出参加清算组,这显然导致清算组成员整体素质偏低,影响到破产清算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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