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进步值得称道
2012-03-15
环球时报 2012-03-15
编者按 在昨天闭幕的人大会上引起最多争议的,莫过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究竟是进步还是暗藏问题,本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和该校证据学副教授吴丹红谈了不同看法。
吴丹红:相比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新刑诉法第83条至少做了三个限定:(1)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大大缩小了范围;(2)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旧法一样随意不通知了;(3)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了,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
此外,对于新刑诉法第73条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旧法本身就有(旧法第57条第一项),并非新法发明。新法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后,原先要被关进看守所拘留的人,现在有了一个可以不被直接拘留和逮捕的新选项。事实上还是变宽了。有些人认为是“双规”的扩大化,却没有想到这是“拘捕”的缩小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也是需要通知家属的,所以并不存在“秘密拘捕”。
旧法中监视居住的规定有漏洞,只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却没说不能上网。故监视居住后嫌犯仍可联系同案犯,尤其在嫌犯住所的监视居住更是如此。故实践中公安宁愿选择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新法73条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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