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法制化、专业化、标准化初探
2012-03-05王学林
财政监督 2012年18期
■王学林
本文所指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针对执业质量问题对照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注师法》)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注师法》相关条款比较原则笼统,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恰当地运用 《注师法》对不同程度的执业质量问题进行裁定,给予“罚过相当”的行政处罚,是财政监督执法多年来存在的困扰。本文以笔者行政执法的实践积累为基础,试图通过法制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基本路径,对如何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初步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法制化、专业化、标准化概述
自由裁量权的法制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是衡量掌控自由裁量是否恰当的基本标准。法制化是核心,专业化是基础,标准化是路线,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外延的依法行政评价体系。
(一)法制化
所谓法制化是指自由裁量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准绳,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中,主要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法律条款,根据执业质量问题的类型、性质、严重程度进行对照裁量。践行自由裁量权的法制化原则,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注师法》的相关规定。《注师法》从1993年颁布施行至今已近二十年,与当年的立法背景相比,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规模、从业人数、专业要求等业态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司法主体与客体的本质定位和客观、公正、独立、守信的规范要求始终是不变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