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听证提升财政依法监督水平——以对X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例
2012-08-15李汪祥
财政监督 2012年18期
关键词:程序
■李汪祥
2011年,A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A局)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对X会计师事务所等5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Y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X会计师事务所为Y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财政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行业质量的要求,A局拟对X所予以警告,没收该项目违法所得2.6万元的行政处罚。2012年2月14日,该局对X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月16日,X会计师事务所向该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提出要求听证。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一、违规事实
2011年3月6日,X会计师事务所接受Y有限公司委托,对其201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约定审计费用2.6万元。X会计师事务所两名注册会计师为Y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日为2011年3月10日。
X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报表反映,Y有限公司2010年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4.9亿元,其中预收账款3.5亿元,占比71%。X会计师事务所对如此重大的报表项目,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未抽查合同,未实施截止测试,替代程序也仅抽查两笔会计凭证,金额49万元,占期末预收账款金额的0.14%。另外,审定后利润表反映,Y有限公司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67万元,X会计师事务所仅编制明细表,抽查部分收入凭证,未抽查合同,未实施截止测试;报表反映主营业务成本587万元,X所仅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A局认为,X会计师事务所对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合理保证该报表项目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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