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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2-03-05翁玉虎

财政监督 2012年1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基层制度

■翁玉虎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以立法形式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或自愿的契约,在一定区域的一定人群中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并由该人群的每一成员公平分担,对由于疾病引起的纯粹以补偿医疗费用为目的存在的险种 (赵曼,2005)。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其经验已相对成熟,对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况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体系共同构成,其中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前者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预防、医疗、药品、康复等。除了公务员和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外,凡是收入低于法定界限(2011年为年收入49500欧元)的德国公民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属可以免费共同保险,缴费率为15.5%,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7.3%和8.2%,患者不论缴费多少都可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要比前者更为全面,缴费比例由私人保险机构决定。德国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体系。目前,德国拥有法定医疗保险公司600余家,覆盖德国人口的近90%,加上覆盖德国人口9%的私人医疗保险机构,99%的德国公民基本上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障。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改革法案

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当政下的德国政府相继颁布了 《疾病社会保险法》、《意外灾难保险法》、《老年与残疾保障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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