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认定
2012-03-02郭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2期
关键词:知名度
文 / 郭伟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一、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在商标法意义上的解读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也是商标法立法之本源。2.商标的其他功能还包括质量保障、广告、表彰等功能。评价诉争商标能否得以注册或撤销的基本出发点是考察相关公众是否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实际使用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实际意义。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保护通过实际使用建立的商标市场声誉是商标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具体到《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第31条,其对于诉争商标的保护都是以使用和具有相应的市场声誉或影响为前提,其与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系同一含义。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了商标的识别性这一基本功能,为其提供保护是符合《商标法》立法之本意的。
在湖北稻花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3.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再终第1号行政判决书。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为,“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且已属于拥有良好信誉的商标,该商标对应的商品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故不宜将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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