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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律何处寻?谈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2012-07-06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文/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完善的法律”是一个绝对真理,法律修改仅仅是试图使其趋向完善,但却不可能实现“完善”的目标,著作权法的修改亦是如此。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逐步进入尾声,但对著作权法修改的探讨并未止于此。著作权法修改应遵循基本的法律制定原则,在引进其他国家已有规定的过程中,注重遵循法律制定基本原则以及激励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利益平衡和著作权权能变化是最为值得关注的两大问题。立法者如不能把握好利益的天平,就会引发相关群体的不满,第一稿的第四十六条即为例证。著作权权能的增减也需要立法者斟酌其必要性,以增强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

一、什么是完善的法律?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意即世上根本就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东西,这是我们的至圣先贤们的经验总结和对后世来者的提醒与警示。可每当我们翻开现代出版的一本本厚厚的法学著作,阅读一篇篇宏肆的法学论文,却每每看到诸如:我们应当……,完善某某法律,……某某法的修改与完善之类的提法(某日,我随意抽取了两本专业杂志,国内某著名的法学杂志2000年第一期上,竟有五篇文章的题目中出现“完善”的字样,另外一本法学核心期刊2012年第七期上刊载的文章中,有四篇文章的题目用了“完善”二字),这其中当然也有数量不少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修改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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