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雇佣生产合约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2012-02-20王颜齐郭翔宇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王颜齐,郭翔宇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自有农业生产史以来,人类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类实践形式:自耕、雇佣、租佃和合作。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也存在巨大差异。雇佣生产一直存续于封建时期,然而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央政府允许和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背景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更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部分)产权权能被商品化和市场化了,在资本追逐利益的驱动下,土地集中经营的趋势明显。然而,农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土地集中经营的同时,将伴随雇佣劳动力需求的集中。因此,当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所引发的土地雇佣生产现象将会在我国各地逐步出现[1]。本文集中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背景下农业雇佣生产合约选择问题。
1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条件下的雇佣生产
农业雇佣生产是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中农业劳动者受雇于地主或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自身劳力换取实物或货币工资的经济关系,无地或少地农民除租佃以外,同土地相结合的另一种方式。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雇佣生产源于社会分工演变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2]。从本质上讲,雇佣关系是因劳动力的买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法律关系,现代农业雇佣劳动是建立在合约双方平等、自愿、有偿基础上,已经不存在剥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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