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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研究——以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为视角

2012-02-18吴兴国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吴兴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等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便捷的维权途径。鉴于此,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明确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法[2011]35号文”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维权提供了一条明确的渠道,对解决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该通知将此类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这种限制不仅有悖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极大地削弱了其缓解征地引发矛盾冲突的价值。本文拟从该通知的出台背景入手,通过分析其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设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应有范围,以期对立法、行政机关今后针对这一领域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参考。

一、“国法[2011]35号文”的出台背景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的处理途径①,并未对征地过程中因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具体救济渠道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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