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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殖民城市

2012-02-18张利民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张利民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一度出现了几座殖民城市,其主要表征是:由外国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占领并建立,统治者由占领者宗主国任命,设置了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各种管理机构;而且,他们对城市的统治不是局部的,而是整个城区。以此特质来看,近代以来的殖民城市有两种类型。其一,被英国等长期占领和统治的香港、澳门;其二,被列强占领后,根据不平等条约取得了所谓“合法”身份的城市,如哈尔滨、大连、青岛和威海。①本文从城市史尤其是城市行政管理的角度,叙述第二种类型殖民城市的建立和收回过程,分析其共性,评判其在中国城市发展,特别是构建以城市为行政单位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客观影响。

一、殖民城市的设立与中国政府的收回

哈尔滨、大连、青岛和威海都是侵略者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后建立的殖民城市。

哈尔滨是沙俄修筑中东铁路后建立的城市。日本觊觎中国东北后,李鸿章为牵制日本,代表清政府于1896年与沙俄签订了《中俄密约》,其中有允许沙俄在东北修建铁路的条款。随即,沙俄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等,根据实地勘察,1898年4月将哈尔滨确定为铁路工程局的驻地,中东铁路局也由海参崴迁此,使之成为中东铁路的中枢。在沙俄制定的修筑铁路计划中首项内容就是以哈尔滨为中心,同时向东、西、南三线施工,干线和支线在此交汇。随着沙俄修筑中东铁路的扩展,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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