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执行中检察院抗诉权问题的探讨
2012-02-15许浩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08
探求 2012年5期
□许浩(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 524008)
对民事执行中检察院抗诉权问题的探讨
□许浩(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 524008)
目前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法院错误或不合理的裁定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必要有义务对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法院违法、错误裁定,赋予检察院抗诉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程序;法院执行裁定;检察院抗诉权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难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当事人即使胜诉,判决书也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在分析民事执行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主张检察院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尤其是赋予检察院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权,以期对执行实务和立法工作有所借鉴。
一、目前执行程序中检察院抗诉权现状分析
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目前的检察院抗诉范围仅从实体上作出规定,在程序环节上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执行程序环节中法院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能提起抗诉呢?有观点认为如果执行裁定涉及实体性权益的则可以提起抗诉进行监督,另有观点认为抗诉再审程序不适宜于具有主动性和命令性的执行裁定,同时也不符合执行效率原则。[1]关于执行裁定的抗诉监督,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执行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是否能够以抗诉再审这种特别救济程序纠正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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