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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的理论误区

2012-02-15季桥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探求 2012年5期
关键词:理论

□季桥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的理论误区

□季桥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在概念上的严格区分成为划分举证责任各类学术归属和裁判方法的主要依据。客观举证责任的裁判方法发端于德国,建立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划分假定上。上世纪末,客观举证责任理论引入我国,但以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在中国不具备适用的可能。

客观举证责任;真伪不明;裁判方法;理论误区

举证责任被学界公认为诉讼的“脊梁”,从其诞生之日起,一直被诉讼法学界高度重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举证责任的理论体系庞大精深,各种学术对于举证责任的相关概念体系均做了严格限定并在此限定基础上展开严密的逻辑论证。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被法官和当事人视为玄机,稍有不慎,审理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十年前两本德文著作的翻译,引发了国内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许多人惊呼“狼来了”。这两本著作是:罗森贝克1900年前后完成的《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另一本是普维庭1981年的教授资格论文《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普维庭是罗森贝克的学生,罗森贝克的思想可谓导火索和里程碑,普维庭的论述则更为系统和全面。普维庭的著作翻译到中国仅十年,但对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明理论和法院疑难案件的判定,都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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