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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研究

2012-02-15刘少伯王美丽

天津法学 2012年4期

刘少伯,王美丽

(1.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天津 301800;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天津 301800)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其授权的机关,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论界、实务界莫衷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界定,不仅直接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关系到法律的适用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

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该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产生。伴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大量涌现,相关纠纷也纷至沓来。在处理纠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性问题备受关注,究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新课题。本文选取了《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4个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案例①作为基本分析对象,以期能结合具体判例的指导思想,系统的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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