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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的度量衡

2012-02-15王亚明

天津法学 2012年4期

王亚明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研究室,江苏 南京 210004)

一、引 言

[案例一]张某因李某借款不还,将其诉讼到法院,起诉后张某还不解气,于是与各大媒体联系,邀请媒体全程跟踪报道,但李某应诉后坚决不同意媒体全程跟踪报道,使法官颇为为难,不知道该案审理应否向媒体开放。

[案例二]牛某是某国家机关退休领导,其儿子因犯罪而被法院审判,很多电视媒体纷纷来报道,牛某为保持声誉,对媒体记者下跪,要求其不要报道,媒体看到此情况,主动撤走,未对此案进行报道。

[案例三]赵某因重婚被前妻告发,被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检察院对赵某取保候审,开庭时法院公开审理,媒体前来旁听,赵某的前妻趁机向媒体提供赵某重婚等方面的证据,赵某看到后坚决不同意媒体报道,因为这样将使赵某名誉扫地。法院及媒体经考虑认为赵某及其前妻精神都不正常,同意了赵某的请求,公开审判后媒体没有报道。

这三起案件都是因审判公开引发的真实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审判公开中,面临着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也面临着公开权与选择权的矛盾问题,同时法院还要考虑程序公正与比例原则的均衡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在我国,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例外情形不是越来越多了,而是越来越少了,表现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动把媒体喊来监督法院开庭,甚至进行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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