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债发行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
2012-02-15李晓新
天津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李晓新,疏 平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2011年国家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地方政府债的发行的放开成为必然趋势,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发行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盲目扩大债务规模,缺少统一和专门的法律规范等。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发债券;另一方面,现行地方政府债发行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由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监管工作相对容易,但完全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则会由于各地方政府情况不一,以及债券的投资去向、还债方式和还债周期等细节问题而无法监管到位。因此地方政府债发行的监管问题就十分必要,要求相关立法工作的跟进。综合分析各国地方政府债发行的监督机制和我国地方政府债发行现状,法律监督机制在地方政府债发行的规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地方政府债的基本涵义
地方政府债券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开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至今已有200年的发展,其在国外已经有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地方政府债券是与国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国外也被称为市政债券或地方公债,它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发债条件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公益事业,满足市民对地方性公共物品的需求,在依法获得的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依据本地区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社会发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债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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